法律服务
父母未离婚子女也可主张抚养费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12-10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34

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以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儿子支付“婚内抚养费”。

案情:

儿子起诉

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2013年11月,男子李某与女友蒋某生育儿子小李,并于2017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初,李某外出务工,此后小李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

刚开始,李某与家里尚有联系,也曾向蒋某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但从2022年2月起,李某便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蒋某因需要照顾小李的生活起居,一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小李的学习、生活等开支只能靠舅舅、外婆接济。

为了维持生活,并希望能继续读书,小李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22年2月起至2023年5月的抚养费24000元,并从2023年6月(起诉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判决:

支持诉求

父亲每月支付800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小李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李某作为小李的父亲,未尽到对小李的抚养义务,小李有权请求其父亲李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最终,潼南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李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2800元,并从2023年6月起按月支付800元。

潼南区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

非子女主张抚养费前置条件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有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实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另一方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子女不能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此为由主张抚养费。但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父母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判断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应考虑双方的财产状态,以及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是否给子女的生活质量、身心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给另一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该案中,李某外出务工杳无音信,且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让没有收入来源的蒋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导致蒋某和小李的生活陷入困境,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应当向儿子小李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大多数都是因夫妻矛盾而引发,因双方关系不和、分居等原因,虽未离婚但财产已属于各自控制和支配状态。

一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孩子不管不顾,将抚养子女的责任全部压在另一方身上,如果其仅凭婚姻关系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便可逃避抚养义务,将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条件和身心健康,与立法目的相冲突。故,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一方支付婚内抚养费的,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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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以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近日,潼南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儿子支付“婚内抚养费”。

案情:

儿子起诉

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2013年11月,男子李某与女友蒋某生育儿子小李,并于2017年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初,李某外出务工,此后小李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

刚开始,李某与家里尚有联系,也曾向蒋某支付小李的抚养费。但从2022年2月起,李某便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蒋某因需要照顾小李的生活起居,一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小李的学习、生活等开支只能靠舅舅、外婆接济。

为了维持生活,并希望能继续读书,小李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2022年2月起至2023年5月的抚养费24000元,并从2023年6月(起诉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判决:

支持诉求

父亲每月支付800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案中,小李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李某作为小李的父亲,未尽到对小李的抚养义务,小李有权请求其父亲李某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最终,潼南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小李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2800元,并从2023年6月起按月支付800元。

潼南区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父母离婚

非子女主张抚养费前置条件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有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实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故另一方不存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因此,子女不能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此为由主张抚养费。但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父母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判断是否履行抚养义务,应考虑双方的财产状态,以及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是否给子女的生活质量、身心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给另一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该案中,李某外出务工杳无音信,且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让没有收入来源的蒋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导致蒋某和小李的生活陷入困境,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应当向儿子小李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大多数都是因夫妻矛盾而引发,因双方关系不和、分居等原因,虽未离婚但财产已属于各自控制和支配状态。

一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孩子不管不顾,将抚养子女的责任全部压在另一方身上,如果其仅凭婚姻关系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便可逃避抚养义务,将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条件和身心健康,与立法目的相冲突。故,在此情形下,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一方支付婚内抚养费的,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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