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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在体育课上为躲避同学意外受伤,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担全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6-12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79

在体育课上,正在进行跑步训练的学生因躲避随意横穿跑道的其他班同学而受伤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璧山区法院针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璧山区某初中的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包括小宇(化名)在内的若干名学生在操场上进行短跑训练。训练过程中,3名其他班级的学生突然横穿跑道,小宇为避让从第三跑道切换至第二跑道,与在第二跑道上正常训练的小东(化名)相撞,导致小宇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小宇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跑步训练时,应加强安全防范,禁止其他同学在跑道上随意出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宇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学校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小宇切换跑道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事发时跑道旁边并无教师进行管理,3名非短跑训练的学生横穿跑道时也无人制止,足以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小宇在高速奔跑中遇见横穿跑道的同学,为紧急避让从第三跑道跨到了第二跑道,属下意识的人体自然反应,并非故意变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学校管理疏忽,以致有其他同学在跑道上随意走动,故学校应当对小宇受伤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某初中支付小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学校应安排专任教师对体育课进行有效监管,对不按秩序进行体育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但事发时,跑道旁边并无教师对教学秩序进行管理,故学校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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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课上,正在进行跑步训练的学生因躲避随意横穿跑道的其他班同学而受伤致残,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璧山区法院针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璧山区某初中的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包括小宇(化名)在内的若干名学生在操场上进行短跑训练。训练过程中,3名其他班级的学生突然横穿跑道,小宇为避让从第三跑道切换至第二跑道,与在第二跑道上正常训练的小东(化名)相撞,导致小宇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小宇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跑步训练时,应加强安全防范,禁止其他同学在跑道上随意出入。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宇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学校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小宇切换跑道的行为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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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学校应安排专任教师对体育课进行有效监管,对不按秩序进行体育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但事发时,跑道旁边并无教师对教学秩序进行管理,故学校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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