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我与刘某婚后生育一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4年3月,我与刘某分居,由我独自照顾女儿。我们打算离婚。在写离婚协议时,我提出以下主张:一是女儿归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二是在分居期间,我独自照顾女儿,刘某应支付给我经济补偿2万元。由于刘某对我的第二项主张不予认可,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请问,我要求刘某给予经济补偿的理由能成立吗?
编辑答:
鉴于你与刘某无法就离婚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只能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申请登记离婚时,须提交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由于你与刘某就经济补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若由你起诉离婚,你可以一并提出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若是刘某起诉离婚,你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在你与刘某分居期间,你独自一人照顾女儿的生活,较之刘某,你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你要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你若在诉讼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刘某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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