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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诉求胚胎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1-27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72

       案例: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艺(化名)要求被告广西某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小艺与其丈夫登记结婚,但两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艺夫妇因原发不孕症、男方弱畸精子症等病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医院对小艺夫妇实施取卵手术,经受精并进行胚胎培养,最终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1枚囊胚,小艺夫妇获得单胎妊娠。后来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艺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艺足月分娩了一名女婴。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父母的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小艺遂诉至法院。

  说法: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同时,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

  据此,法院支持了小艺的诉求,依法判决医院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小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民事权益。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周嫚特别提醒,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吴 琪 蔡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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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艺(化名)要求被告广西某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小艺与其丈夫登记结婚,但两人一直未能生育孩子。2014年12月,小艺夫妇因原发不孕症、男方弱畸精子症等病症,到广西某医院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助孕,受精方式为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医院对小艺夫妇实施取卵手术,经受精并进行胚胎培养,最终形成6枚囊胚。经移植1枚囊胚,小艺夫妇获得单胎妊娠。后来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小艺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小艺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小艺足月分娩了一名女婴。

  2016年10月,小艺的丈夫意外离世。在丈夫父母的支持下,小艺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后,小艺遂诉至法院。

  说法: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依法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同时,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

  据此,法院支持了小艺的诉求,依法判决医院将涉案冷冻胚胎交付给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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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周嫚特别提醒,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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