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骗取车保害人害己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2-08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70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升,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报在此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保险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法官提醒,这种“薅保险公司羊毛”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酒驾肇事请人顶替 合谋骗保共同获罪

  案例:

  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说法: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为获赔偿串通作假 构成诈骗险获刑罚

  案例:

  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28000余元。

  说法: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提供证件参与骗保 未谋私利亦属犯罪

  案例: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员工杨某、张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1万余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道路与员工张某参与实施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两万余元。

  案发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出于帮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自己是驾驶人一方,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说法: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彭某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法官点评:

  保险诈骗之所以高发、频发,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人缺乏守法观念和诚信意识,企图通过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手段获取不法钱财。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投保、理赔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但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漏洞,这就给了一些心存不轨之心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在保险理赔领域,有关部门还应扎紧不能骗的篱笆、高悬不敢骗的利剑,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应当教育人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诚信观念,积极弘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保险法律制度,堵塞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隙和漏洞,对投保人、理赔者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有疑问时及时去现场查看、核实,让心存侥幸者无隙可乘。
                                                                                                                             据重庆法治报社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2

通知公告
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终评结果公示
2024-07-16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关于评选表彰建议推荐对象公示的公告
2023-12-07
重庆市“最美法学法律工作者”人选公示
2023-11-14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关于开展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21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入围重庆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名单公示
2023-08-01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终评结果公示
2024-07-16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关于评选表彰建议推荐对象公示的公告
2023-12-07
重庆市“最美法学法律工作者”人选公示
2023-11-14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关于开展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21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入围重庆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名单公示
2023-08-01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法律服务
骗取车保害人害己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2022-02-08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11570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升,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报在此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保险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法官提醒,这种“薅保险公司羊毛”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酒驾肇事请人顶替 合谋骗保共同获罪

  案例:

  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说法: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为获赔偿串通作假 构成诈骗险获刑罚

  案例:

  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28000余元。

  说法: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提供证件参与骗保 未谋私利亦属犯罪

  案例: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员工杨某、张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1万余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道路与员工张某参与实施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两万余元。

  案发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出于帮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自己是驾驶人一方,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说法: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彭某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法官点评:

  保险诈骗之所以高发、频发,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人缺乏守法观念和诚信意识,企图通过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手段获取不法钱财。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投保、理赔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但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漏洞,这就给了一些心存不轨之心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在保险理赔领域,有关部门还应扎紧不能骗的篱笆、高悬不敢骗的利剑,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应当教育人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诚信观念,积极弘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保险法律制度,堵塞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隙和漏洞,对投保人、理赔者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有疑问时及时去现场查看、核实,让心存侥幸者无隙可乘。
                                                                                                                             据重庆法治报社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