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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印制出版物 判处刑罚+从业禁止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2-20 | 编辑:唐怡 | 阅读:11681

    案例:

  近日,浙江省温州龙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非法出版图书的案件,被告人余某、黄某甲、林某、黄某乙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4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印刷行业或者与印刷服务相关的活动。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2016年2月22日,余某、黄某甲成立了温州久某公司。随后,两人以公司名义在网上注册成立“久某文化旗舰店”。

  2020年1月以来,余某、黄某甲在经营温州久某公司过程中,在未取得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字帖图书的出版销售。此后,林某受余某委托,印制了非法出版物的封面,共计516000册。黄某乙受余某委托,协助对非法出版物进行压痕、装订等加工处理,共计10万册。

  2020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温州久某公司的厂房内查获字帖图书共计68种,经鉴定,其中49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共计516000册。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黄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黄某乙为被告单位非法出版物的出版提供帮助,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尚未进入流通市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告单位分别构成自首和单位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余3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从业禁止的实施有助于防止犯罪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而引发二次犯罪,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董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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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以来,余某、黄某甲在经营温州久某公司过程中,在未取得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字帖图书的出版销售。此后,林某受余某委托,印制了非法出版物的封面,共计516000册。黄某乙受余某委托,协助对非法出版物进行压痕、装订等加工处理,共计10万册。

  2020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温州久某公司的厂房内查获字帖图书共计68种,经鉴定,其中49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共计516000册。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余某、黄某甲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黄某乙为被告单位非法出版物的出版提供帮助,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尚未进入流通市场,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温州久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告单位分别构成自首和单位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其余3名被告人均存在自首或坦白情节,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从业禁止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指法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除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从业禁止的实施有助于防止犯罪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而引发二次犯罪,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董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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