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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卖假冒洗护产品 被罚以行动惠农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3-16 | 编辑:唐怡 | 阅读:11604

庭审现场(重庆市一中法院供图)

  3月9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诉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年内购买惠农产品140余万元,用于赔偿农村消费者损失。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李朝富多次从案外人万元有处采购假冒宝洁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罪部分另案处理中。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市消保委认为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朝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商务委主管的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如被告不履行,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

  法官说法

  用司法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

  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方剑磊说,本案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本案被告作为长期经营日用百货的购销商,应依法审查供货方销售资质、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货源质量、产品安全。但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明显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形成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应承担侵权责任。

  方剑磊表示,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发展阶段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为充分发挥本次公开庭审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作用,市一中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的创新性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等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审查,最终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让被告通过购买惠农产品弥补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用司法的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希望其能够充分吸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取得合法收入。

  检察官说法

  置换身份实现教育警示多重作用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四部主任王启勇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全过程,通过向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2021年7月,市检察院与市消保委联合印发《加强协作配合 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立对口联系、信息共享、办案协助、诉讼衔接、资源共享、联合宣传六项机制,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开启全面合作。目前,我市检察机关已支持市消保委起诉9件民事公益诉讼。

  此系列销售假冒产品案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不特定的消费者,而该对象也是所在区域的劳动就业者。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能在一定程度支持当地助农扶农产业,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让被告置换身份,切身体验消费者希望能买到货真价实商品的最朴实愿望,从而达到实现公益保护、教育、警示的多重作用。

  市消保委说法

  购买惠农产品补偿是有益尝试

  据市消保委秘书长谷丹介绍,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金争议较大,市消保委联合检察机关创新提出要求涉案各被告购买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律师说法

  推动乡村帮扶可避免赔偿争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浪认为,该案的本质是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为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不特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从法条依据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款规定进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总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给广大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提供指引。

  另外,本案的判决凸显人道主义关怀,格局站位高,富于创新性与合理性。该案判决最引人注目的部分在于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即考虑到农村消费者群体的需求,通过责令本案被告在涉案地区以购买惠农产品的方式对当地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避免了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争议,给农村消费者带来实际上的损害填补,帮助消费者增收。同时也为此类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经济性赔偿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地推动乡村帮扶举措,可以说本案从起诉到最后判决都产生了明显的公共利益增量。对于被告而言,也能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助其“改邪归正”。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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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9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诉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最终,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年内购买惠农产品140余万元,用于赔偿农村消费者损失。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被告李朝富多次从案外人万元有处采购假冒宝洁品牌的洗护产品,并通过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合川区乡镇的副食店、百货店,销售金额共计49537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涉嫌犯罪部分另案处理中。经商标所有权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别,涉案产品为假冒产品。原告市消保委认为被告合川区富民商贸经营部、李朝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在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商务委主管的东西部(重庆)消费协作中心购买惠农产品1486125元,其中合川区出产的惠农产品占比不得低于总金额的50%,用于赔偿合川区农村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如被告不履行,则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到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活动。

  法官说法

  用司法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

  市一中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方剑磊说,本案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本案被告作为长期经营日用百货的购销商,应依法审查供货方销售资质、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货源质量、产品安全。但其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明显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并对外销售,其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形成安全隐患,破坏市场秩序,应承担侵权责任。

  方剑磊表示,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发展阶段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为充分发挥本次公开庭审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引导作用,市一中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的创新性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等核心问题进行了详尽审查,最终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让被告通过购买惠农产品弥补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给其一次改过自新机会,用司法的温度挽救一个市场主体,希望其能够充分吸取教训,以更安全、更可靠的营销行为,满足农村消费者,取得合法收入。

  检察官说法

  置换身份实现教育警示多重作用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四部主任王启勇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全过程,通过向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2021年7月,市检察院与市消保委联合印发《加强协作配合 切实做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立对口联系、信息共享、办案协助、诉讼衔接、资源共享、联合宣传六项机制,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开启全面合作。目前,我市检察机关已支持市消保委起诉9件民事公益诉讼。

  此系列销售假冒产品案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农村不特定的消费者,而该对象也是所在区域的劳动就业者。让侵权者购买惠农产品能在一定程度支持当地助农扶农产业,惠及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弥补其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同时让被告置换身份,切身体验消费者希望能买到货真价实商品的最朴实愿望,从而达到实现公益保护、教育、警示的多重作用。

  市消保委说法

  购买惠农产品补偿是有益尝试

  据市消保委秘书长谷丹介绍,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司法实践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金争议较大,市消保委联合检察机关创新提出要求涉案各被告购买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

  律师说法

  推动乡村帮扶可避免赔偿争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浪认为,该案的本质是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为侵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且不特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已经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从法条依据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消费者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款规定进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总之,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给广大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提供指引。

  另外,本案的判决凸显人道主义关怀,格局站位高,富于创新性与合理性。该案判决最引人注目的部分在于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即考虑到农村消费者群体的需求,通过责令本案被告在涉案地区以购买惠农产品的方式对当地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避免了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者公益诉讼中的争议,给农村消费者带来实际上的损害填补,帮助消费者增收。同时也为此类消费者公益诉讼的经济性赔偿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地推动乡村帮扶举措,可以说本案从起诉到最后判决都产生了明显的公共利益增量。对于被告而言,也能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助其“改邪归正”。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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