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得知有人利用其姓名在政府网站进行举报投诉,意识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遂向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发现系其同事王某冒用其姓名所为。张某认为其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便将王某起诉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的行为致使张某遭受精神损害,张某要求王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张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结合王某的侵权具体情节,以及对张某带来的侵权后果和影响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王某冒用张某姓名进行网站举报投诉,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法院判令侵权人书面赔礼道歉外,还根据侵权具体细节、后果及影响酌情支持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