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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生子,男方抚养6年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法院认定:女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4-18 | 编辑:唐怡 | 阅读:11927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

  同居生子抚养6年

  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女方故意隐瞒事实

  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

  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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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11927

  男子含辛茹苦抚养儿子6年,随着儿子年龄的增长,他越来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后经司法鉴定,果然印证了心中的猜想,愤怒之下,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女方给付男方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等共计67557.4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

  同居生子抚养6年

  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2014年,毛某(男)与徐某(女)恋爱并同居生活。2015年11月,徐某生育一子。同年12月2日,双方为孩子取名毛某某,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2017年5月,毛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之后,毛某开始独自抚养毛某某。因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2020年7月,毛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月,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排除了毛某为毛某某的生物学父亲。2021年8月,毛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孕期产生的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与毛某某不具有父子关系,对毛某某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基于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支出抚养费和孕期检查相关费用时,必然遭受经济损失,而徐某则因毛某的行为取得了不当利益,故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讼请求。此外,毛某误认为毛某某为亲生子女抚养其已逾6年,期间对孩子倾心付出,在知晓毛某某非自己亲生子女时,身心难免遭受巨大伤害,其人格尊严定然受损,社会评价不免降低。故此,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徐某向毛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女方故意隐瞒事实

  致男方受损应赔偿

  潼南区法院法官侯镇川表示,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与男方非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

  审判实践中,因男女同居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故同居后产生的“欺诈性抚养”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尚无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社会认知而言,诚实信用为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更是双方能否走向婚姻殿堂,乃至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如女方在交往期间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

  女方的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应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欧家路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性抚养”案件,潼南区法院的处理是非常公正的。

  欺诈性抚养有以下特征: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欺诈之过错、欺诈者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生父、欺诈发生的时间具有特定性、受害人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对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女方的欺诈行为实质属于侵权行为,有行为与结果,且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联系,其行为不仅使其亲生父亲逃避了抚养义务,也使得男方负担了非法定的抚养义务。

  具体到本案而言,女方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使男方不知所抚养的子女并非自己所生,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在女方有过错(即生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欺诈者为生母(即女方)。与之相对应,受害人为承担本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生母的同居男友(即男方)。如果本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也知情,则其与该子女的生母属于共同欺诈,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生母与生父应负连带侵权责任。本案欺诈行为发生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在行为后果上,男方实际承担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损失方面,就财产损失而言,男方因履行了本不存在的抚养义务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精神损害而言,在知道事实真相后,不仅扰乱了男方家庭抚养关系和情感期盼,其所付出的心血与汗水可能由此付之东流,同时让男方在精神上遭受了难以想象与估算的痛苦与伤害。因此,“欺诈性抚养”这一侵权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抚养利益。该欺诈行为给男方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失,理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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