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依法能动履职
重庆市法学会检察法学研究会
2022年,“依法能动履职”理念第一次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方式,能动履职是检察机关自觉、积极、主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刑事检察作为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于一身,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因此,刑事检察要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守法律底线,严格在法律刚性约束下能动适用法律。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生,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能动司法检察必须遵循法定主义。一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要求,人权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刑事检察既是追诉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也是“犯罪人之权利保障”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逾越法律规则、突破法律条文边界,任意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并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二是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要通过全面完整收集、运用定罪量刑证据,强化证据裁判,克服单纯追诉立场,既重视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情节,也重视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确保量刑建议的客观性;既重视立功、自首、未成年人、防卫过当等法定情节,也重视和解、赔偿、被害人过错、责任分散等酌定情节,确保量刑信息掌握的完整性,为客观精准量刑打好基础。三是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嫌疑人,检察官应当综合判定是否具有起诉的必要性,权衡起诉带来的与不起诉可能带来的效果之间的差异,切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秉承司法良知,在最大限度释放善意中追求司法公正。寻求司法结果与人民群众之间最大限度认同,是能动司法的宗旨。一要避免机械执法。检察官要做到“如我在诉”,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去审视、去判定,运用系统观念,把“天理、国法、人情”统一起来,让人民群众从形式满意到实质满意,从法律上的满意到法律与法理相融合的更高层次满意。二要有效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不仅要在申诉案件中多做、做实,还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加大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力度。对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当事人长期申诉或者缠诉、检察机关拟抗诉等情形的案件,可以通过召开案件听证等公开审查形式,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申诉人所在单位人员等参加,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息诉罢访。三要善于运用司法救助制度机制。检察官应当积极收集救助申请人是否困难以及困难程度的相关信息,因案而异、因人施策,以确保公平公正救助到位。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对被救助人提供精准、长效的“检察+”多元化救助,针对就医、就学等实际问题,探索与教育、卫健等部门成立司法救助工作小组,良性协作互动,确保多元化帮扶救助到位。
强化创新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能动履职要求检察官在案件办好后,能够结合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管理加强、治理创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强化效果导向。针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纠错、整改、处置等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弥补管理漏洞、消除风险隐患,促进行业、部门、企业能够得到治理能力的提升、治理方式的改进以及制度管理的加强,进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运用案例引导树立正确价值观。要通过冷静地办案,正视听、明是非、划底线、扬正气,把阐释法律规定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充分考虑地缘、血缘等因素,顺应社会的真实情感和要求,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契合,以此来树立正确价值观。三是更加注重案件诉源治理。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释法说理不充分,导致当事人对结论不理解、不接受,引发重复信访。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对群众诉求对症下药、提高效率,主动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把案件的前因后果理清楚,促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
执笔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陈玮煌
来源:《重庆日报》(2022年4月27日 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