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柯基犬洗澡时被弄丢 宠物店赔偿18000元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5-15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85

  随着宠物“它经济”蓬勃发展,因宠物被侵害甚至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宠物犬丢失的案件,最终判决宠物店赔偿18000元。

  2020年8月,吴某带着柯基犬前往某宠物店美容洗澡。吴某将宠物犬交给宠物店后先行离开,后该柯基犬丢失,多次寻找无果。宠物店向吴某出具了收据一张,内容载明“某宠物店今收到吴某柯基犬一只,因洗澡时走丢,大约价值18000元。”后因协商无果,吴某起诉宠物店至南川区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柯基犬的购买费用、饲养支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000元。

  南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负有看管、照顾宠物的义务,因宠物店工作失误造成宠物犬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举示的2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涉案宠物犬购买时的价值,但根据该案审理期间进行的市场询价,对比同类血统、品相的宠物犬,市场价值分别在5000元~6000元之间,吴某主张的宠物犬购买价明显高于该宠物犬丢失时的市场行情。据此,南川区法院酌情认定该宠物犬价值为5500元。

  此外,南川区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因饲养宠物支出的3000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对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吴某起诉选择的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之诉,宠物店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故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该案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法院。

  市三中法院认为,吴某提交的购买宠物犬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支付记录、宠物犬出售方的证明材料、宠物犬血统证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吴某为购买宠物支付价款21000元,该价款系宠物犬丢失导致的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认定宠物价值的依据。

  但涉案宠物丢失后,宠物店向吴某出具的收据系纠纷发生时双方对丢狗事件基本事实的描述以及对宠物犬价款达成的合意,也是违约方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损失,吴某接受该收据应视为认可收据载明的宠物价值为18000元的事实。

  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宠物店丢失涉案宠物犬给吴某造成的损失为18000元,遂判令宠物店赔偿吴某18000元,驳回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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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宠物“它经济”蓬勃发展,因宠物被侵害甚至丢失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宠物犬丢失的案件,最终判决宠物店赔偿18000元。

  2020年8月,吴某带着柯基犬前往某宠物店美容洗澡。吴某将宠物犬交给宠物店后先行离开,后该柯基犬丢失,多次寻找无果。宠物店向吴某出具了收据一张,内容载明“某宠物店今收到吴某柯基犬一只,因洗澡时走丢,大约价值18000元。”后因协商无果,吴某起诉宠物店至南川区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柯基犬的购买费用、饲养支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5000元。

  南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店负有看管、照顾宠物的义务,因宠物店工作失误造成宠物犬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举示的2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拟证明涉案宠物犬购买时的价值,但根据该案审理期间进行的市场询价,对比同类血统、品相的宠物犬,市场价值分别在5000元~6000元之间,吴某主张的宠物犬购买价明显高于该宠物犬丢失时的市场行情。据此,南川区法院酌情认定该宠物犬价值为5500元。

  此外,南川区法院认为吴某主张的因饲养宠物支出的30000元,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对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吴某起诉选择的是合同纠纷,而非侵权之诉,宠物店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故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该案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至市三中法院。

  市三中法院认为,吴某提交的购买宠物犬时的微信聊天记录、款项支付记录、宠物犬出售方的证明材料、宠物犬血统证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吴某为购买宠物支付价款21000元,该价款系宠物犬丢失导致的直接损失,可以作为认定宠物价值的依据。

  但涉案宠物丢失后,宠物店向吴某出具的收据系纠纷发生时双方对丢狗事件基本事实的描述以及对宠物犬价款达成的合意,也是违约方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约定可能造成的损失,吴某接受该收据应视为认可收据载明的宠物价值为18000元的事实。

  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宠物店丢失涉案宠物犬给吴某造成的损失为18000元,遂判令宠物店赔偿吴某18000元,驳回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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