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儿媳,就是不还款给债权人,无奈之下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起房屋买卖行为。6月22日,垫江法院在审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债权人决定当庭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债务人当庭兑现另案生效判决执行款12万元及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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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4日,余某借款20万元给陈某,约定月息为2%。因陈某到期未偿还借款,余某遂将陈某起诉至垫江法院。2021年11月17日,垫江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的诉请,并于2021年11月24日将判决文书送达被告陈某。2021年12月17日,陈某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130平方米房产以30万元的低价卖给其儿媳(即第三人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1月4日,债权人余某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迫终结本次执行。陈某至今未还清前述本息。无奈之下,余某遂诉请垫江法院依法撤销陈某与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并支付该案的律师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不久前,余某老公因患食管癌去世,陈某仍未还款,现余某本人又患病需要治疗,若陈某再不还钱,余某身心必将再次遭受沉重打击。为助余某重燃生活的希望,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具体案事例,依照证据,结合情理,向陈某列举了失信后的惩戒措施及对未来生活造成的影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陈某表示愿意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最终,双方现场和解,余某当庭撤回本案债权人撤销权起诉,陈某也当庭兑现12万元及诉讼费2368元。
法官释法>>>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转让财产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即若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在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之后,尤其是相距时间很短,且其转让财产的实际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双方又是亲属等特殊关系,极易构成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债权人合法债权不能得到实现,足以推定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由于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同时,债务人有可能还会依法承担律师费等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果情节严重,还将涉嫌拒执等刑事犯罪。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