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以张某名义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总房款为50万元的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屋登记至被告张某名下。原告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双方均归还了部分贷款。双方分手后为房屋归属发生纠纷,现房屋价值105万元,尚有贷款未还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需要明示,原告李某不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案涉房屋应当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第一,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收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本案中,所涉房产虽然登记于被告张某一人名下,但是李某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第二,对于案涉房屋,李某支付了首付款,且双方均有还贷行为,双方对案涉房屋构成共有,《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关于案涉房屋应如何分割,因原被告支付首付款、每月归还贷款均有银行转账记录,故法院经审理计算出双方对房屋的投入数额,按照各自的出资额确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房屋登记于被告张某名下,张某也表示愿意支付相应补偿给原告李某,故法院按照不动产升值率以及李某对该房屋的投入,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屋补偿款40余万元。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