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放任司机醉驾 车主担责七成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8-08 | 编辑:唐怡 | 阅读:3375

       为了帮朋友撑面子,杨某在酒局上把自己的宝马车借给张某。没想到酒酣耳热之后,张某将车交给醉酒的朋友驾驶,结果发生致两人死亡、车辆严重损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和张某就共计217740元的车辆损失如何承担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日前,市一中法院对该案二审公开宣判,判定借车人张某就车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共计65322元,出借人杨某承担70%责任,共计152418元。

  案情:

  醉酒驾驶致两死两伤

  2020年10月的一天,家住四川省广安市的小霞和小娜到重庆游玩,小霞的老朋友张某得到消息后遂邀约杨某、万某、小婷等本地朋友作陪。当天晚上,一行人在一家KTV聚会。

  酒至半酣,有人提议去吃烧烤。为了给朋友撑面子,杨某悄悄把自己宝马车的钥匙交给张某,由张某出面张罗请代驾开车,前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烧烤店。大家在烧烤店喝酒聊天到凌晨4点方才散场。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行人从烧烤店出来后,张某用车钥匙打开宝马车,将小霞、小娜安排在后座。宝马车主杨某上了小婷(未喝酒)驾驶的车,而万某则一头扎进宝马车的驾驶座。

  出发前,杨某和万某摇下车窗,杨某说:“今晚就这样,都这么晚了都很累了,不要动车了。”小婷便驾车带杨某先行离开。几分钟后,万某启动了具有无钥匙启动功能的宝马车,行驶1分钟即高速撞上轨道交通3号线挡墙。万某和小娜当场死亡,张某和小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渝北区法院就该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另案处理,各方未对审理结果提出上诉。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尘埃落定,但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实际损失价值217740元,对于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杨某与张某各执一词。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全额赔偿损失。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求,杨某又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借车人车主责任“三七开”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钥匙系控制和使用车辆的直接载体,杨某在酒局结束后将案涉车辆钥匙交给张某,张某接收钥匙并监督和管理代驾人员将车辆驾驶至烧烤店,故杨某向张某交付案涉车辆钥匙的行为应视为其向张某交付了案涉车辆,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无返还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张某在保管案涉车辆期间,明知万某处于醉酒状态且启动车辆不需要钥匙插入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万某坐于驾驶员位置并启动车辆。张某有阻止车辆继续运行的能力和条件而未能实际阻止,对案涉车辆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张某醉酒且未聘请代驾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继续交给张某保管,对同样醉酒的万某启动其车辆的行为,虽进行过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对万某驾驶案涉车辆持放任态度,应对其车辆的毁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车人张某就车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出借人杨某承担70%责任。

  法官说法:

  保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得将车辆交给饮酒、无驾驶资格、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等情形的人员驾驶,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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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醉酒驾驶致两死两伤

  2020年10月的一天,家住四川省广安市的小霞和小娜到重庆游玩,小霞的老朋友张某得到消息后遂邀约杨某、万某、小婷等本地朋友作陪。当天晚上,一行人在一家KTV聚会。

  酒至半酣,有人提议去吃烧烤。为了给朋友撑面子,杨某悄悄把自己宝马车的钥匙交给张某,由张某出面张罗请代驾开车,前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烧烤店。大家在烧烤店喝酒聊天到凌晨4点方才散场。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行人从烧烤店出来后,张某用车钥匙打开宝马车,将小霞、小娜安排在后座。宝马车主杨某上了小婷(未喝酒)驾驶的车,而万某则一头扎进宝马车的驾驶座。

  出发前,杨某和万某摇下车窗,杨某说:“今晚就这样,都这么晚了都很累了,不要动车了。”小婷便驾车带杨某先行离开。几分钟后,万某启动了具有无钥匙启动功能的宝马车,行驶1分钟即高速撞上轨道交通3号线挡墙。万某和小娜当场死亡,张某和小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渝北区法院就该案的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另案处理,各方未对审理结果提出上诉。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尘埃落定,但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实际损失价值217740元,对于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杨某与张某各执一词。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全额赔偿损失。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求,杨某又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借车人车主责任“三七开”

  市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钥匙系控制和使用车辆的直接载体,杨某在酒局结束后将案涉车辆钥匙交给张某,张某接收钥匙并监督和管理代驾人员将车辆驾驶至烧烤店,故杨某向张某交付案涉车辆钥匙的行为应视为其向张某交付了案涉车辆,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并无返还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张某在保管案涉车辆期间,明知万某处于醉酒状态且启动车辆不需要钥匙插入的情况下,仍然允许万某坐于驾驶员位置并启动车辆。张某有阻止车辆继续运行的能力和条件而未能实际阻止,对案涉车辆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张某醉酒且未聘请代驾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继续交给张某保管,对同样醉酒的万某启动其车辆的行为,虽进行过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对万某驾驶案涉车辆持放任态度,应对其车辆的毁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车人张某就车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出借人杨某承担70%责任。

  法官说法:

  保管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得将车辆交给饮酒、无驾驶资格、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等情形的人员驾驶,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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