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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行人摔倒致残 法院判决:商户赔偿84000元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8-08 | 编辑:唐怡 | 阅读:3582

       商户向路面倾倒污水,导致行人摔倒致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商户倾倒污水的行为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商户赔偿行人84000元。

  面包店擅自排污担主责

  行人未注意观察担次责

  潼南某面包店系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2月4日下午,面包店的生产车间做大扫除时,工作人员将污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外,导致污水流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上。

  当天,居民朱某从过道通过时,因路面湿滑摔倒,造成右三踝骨折,住院治疗21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面包店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朱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污水漫延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小心行走,应认定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84000元。

  因该路段无管理人

  故应由侵权人担责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该规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妨碍通行的具体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其中具体行为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成立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公共道路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责任。关于妨碍通行物,可以是在公共道路上设置的非法路障、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固体,也可以是泄漏到公路上的汽油、向道路倾倒的污水等液体。

  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该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故只能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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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居民朱某从过道通过时,因路面湿滑摔倒,造成右三踝骨折,住院治疗21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面包店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朱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面包店向公共道路倾倒污水,污水漫延至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造成经过该过道的朱某受伤,其行为妨碍了公共道路的通行,应认定侵权责任成立。过道系阴暗潮湿的坡形路面,朱某系周边居民,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小心行走,应认定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审慎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面包店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面包店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向朱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84000元。

  因该路段无管理人

  故应由侵权人担责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该规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妨碍通行的具体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其中具体行为人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成立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要件;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公共道路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责任。关于妨碍通行物,可以是在公共道路上设置的非法路障、晾晒的粮食、倾倒的垃圾等固体,也可以是泄漏到公路上的汽油、向道路倾倒的污水等液体。

  本案中的过道属于周边居民通行的过道,允许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具有公共道路的性质,但并无具体的道路管理人,面包店作为造成污水漫延的行为人,是该案中唯一的侵权责任人,故只能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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