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资料
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来源:中国法学会 | 时间:2020-11-01 | 编辑:唐怡 | 阅读:687

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1987年4月9日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中国法学会会徽是中国法学会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中国法学会会徽的严肃性,正确使用会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作出规定。

  一、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

  中国法学会会徽为圆形,象征地球。中间是三本书,同正中天平下的一本书的延伸线一起,组成中字,表明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法学学术团体,并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会徽圆形内上方有中文“中国法学会”,下方有英文“china law society”,中间有中国法学会英文缩写字头“cls”变形英文字母组成天平。

  二、中国法学会会徽使用范围

  (一)下列机构和场合可以悬挂会徽

  1、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办公场所,会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场。

  3、中国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场。

  4、中国法学会主办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举办的法学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会会场。

  (二)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可以印有会徽图案:

  1、中国法学会理事证、会员证及地方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封面。

  2、中国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3、地方各级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4、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主办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5、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所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6、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刊以及专门介绍法学会情况或活动的出版物。

  7、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颁发的奖杯、奖状、荣誉证书。

  (三)其他需要使用会徽的情形。

  中国法学会会员可以在胸前佩带会徽。可以作为纪念品赠予相关机构、组织和国际友人。

  三、 会徽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类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中国法学会规定不得使用会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四、使用时应保持会徽的完整性,不得更改图形、文字和颜色。

  五、地方各级法学会应统一使用中国法学会会徽,不得另用其他标志或图案。

  六、本规定自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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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9日中国法学会第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修订)

  中国法学会会徽是中国法学会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中国法学会会徽的严肃性,正确使用会徽,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和使用范围作出规定。

  一、中国法学会会徽图案

  中国法学会会徽为圆形,象征地球。中间是三本书,同正中天平下的一本书的延伸线一起,组成中字,表明中国法学会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法学学术团体,并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学、法律组织进行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会徽圆形内上方有中文“中国法学会”,下方有英文“china law society”,中间有中国法学会英文缩写字头“cls”变形英文字母组成天平。

  二、中国法学会会徽使用范围

  (一)下列机构和场合可以悬挂会徽

  1、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办公场所,会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以中国法学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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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法学会主办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举办的法学论坛、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会会场。

  (二)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可以印有会徽图案:

  1、中国法学会理事证、会员证及地方法学会团体会员证封面。

  2、中国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3、地方各级法学会主办和主管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4、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主办的出版物及网站、网页。

  5、中国法学会、地方各级法学会和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所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6、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刊以及专门介绍法学会情况或活动的出版物。

  7、中国法学会和地方各级法学会颁发的奖杯、奖状、荣誉证书。

  (三)其他需要使用会徽的情形。

  中国法学会会员可以在胸前佩带会徽。可以作为纪念品赠予相关机构、组织和国际友人。

  三、 会徽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类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中国法学会规定不得使用会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四、使用时应保持会徽的完整性,不得更改图形、文字和颜色。

  五、地方各级法学会应统一使用中国法学会会徽,不得另用其他标志或图案。

  六、本规定自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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