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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法院这么判—— 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09-13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86

  众所周知,亲生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继子女的父母与其继父或者继母已离婚的,继子女还应履行赡养义务吗?日前,丰都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亲生子女与继子女每月分别承担800元、500元的费用。

  案例:

  赡养问题起矛盾

  子女继子女一同被诉至法院

  杜旺(男)与毛林育有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名子女。杨希(女)与张明育有张兵、张立2名子女。张明去世后,杨希与已离婚的杜旺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杜旺与杨希又于2016年协议离婚。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继父的杜旺把继子女张兵、张立当亲生子女照顾,对二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2021年,杜旺因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专人护理,遂入住丰都县某养老中心,每月需缴服务费用3000元。但其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在杜旺的赡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杜旺只能将4名亲生子女和2名继子女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护理费800元,并平摊已产生的和今后产生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子女每人承担800元费用

  继子女每人承担500元

  丰都县法院审理认为,4名子女赡养杜旺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杜旺作为继父,对当时未成年的继子女张兵、张立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故就算杜旺与杨希离婚,作为继子女的张兵、张立亦应与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人共同承担赡养扶助杜旺的法定义务。

  考虑到张兵、张立的经济履行能力状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2人与其他4名子女支付金额进行了区分。故丰都县法院做出判决:张兵、张立分别支付给杜旺生活费及护理费500元。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人分别支付给杜旺生活费及护理费800元。

  一审判决后,张兵、张立以杜旺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为由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法院认为,虽然张兵、张立年幼时常到其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家食宿,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一直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抚养。因此,认定继父杜旺对张兵、张立进行了抚养教育。张兵、张立应当对杜旺履行赡养义务。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尊重、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已离婚的,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该关系不能因继子女的母亲与继父或者继子女的父亲与继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血亲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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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法院这么判—— 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有赡养义务
2022-09-13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11586

  众所周知,亲生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继子女的父母与其继父或者继母已离婚的,继子女还应履行赡养义务吗?日前,丰都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亲生子女与继子女每月分别承担800元、500元的费用。

  案例:

  赡养问题起矛盾

  子女继子女一同被诉至法院

  杜旺(男)与毛林育有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名子女。杨希(女)与张明育有张兵、张立2名子女。张明去世后,杨希与已离婚的杜旺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杜旺与杨希又于2016年协议离婚。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继父的杜旺把继子女张兵、张立当亲生子女照顾,对二人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

  2021年,杜旺因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专人护理,遂入住丰都县某养老中心,每月需缴服务费用3000元。但其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在杜旺的赡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杜旺只能将4名亲生子女和2名继子女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护理费800元,并平摊已产生的和今后产生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子女每人承担800元费用

  继子女每人承担500元

  丰都县法院审理认为,4名子女赡养杜旺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杜旺作为继父,对当时未成年的继子女张兵、张立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故就算杜旺与杨希离婚,作为继子女的张兵、张立亦应与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人共同承担赡养扶助杜旺的法定义务。

  考虑到张兵、张立的经济履行能力状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对2人与其他4名子女支付金额进行了区分。故丰都县法院做出判决:张兵、张立分别支付给杜旺生活费及护理费500元。杜林、杜兵、杜勤、杜亮4人分别支付给杜旺生活费及护理费800元。

  一审判决后,张兵、张立以杜旺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为由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三中法院认为,虽然张兵、张立年幼时常到其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家食宿,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一直由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抚养。因此,认定继父杜旺对张兵、张立进行了抚养教育。张兵、张立应当对杜旺履行赡养义务。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尊重、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已离婚的,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该关系不能因继子女的母亲与继父或者继子女的父亲与继母离婚而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血亲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应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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