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为社区购置儿童滑梯,让小朋友们有更多的地方可以玩耍,但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居然会因此被告上法庭。
自费为小区买游乐设施却成了被告
张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有一个两岁的宝宝。因小区内游乐设施较少,小朋友们缺少游乐项目,张某就跟小区物业公司的人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业主的孩子免费游玩,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天就对张某的该提议表示同意,并承诺会为该儿童滑梯腾好地方。没过多久,张某就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此后,小区内的孩子们经常都会去滑梯玩耍,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规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刘某途经该小区一楼大厅时不慎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导致刘某站立不稳后仰面摔倒。摔倒后的刘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认为,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才导致自己摔倒,张某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和张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虽然张某放置滑梯经过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某设置警示牌,张某存在明显过错。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玩得开心而购买的滑梯,不存在盈利目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担主责
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自费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其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某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同时,刘某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部分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此外,张某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张某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且张某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公司同意,以便方便物业公司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某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某12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刘某对张某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诉息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应为社会正能量“撑腰”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某应否承担过错责任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某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某的这种善行进行“正名”,还张某一个“清白”。
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张某为让小区儿童有游戏场所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且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方便管理的行为,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的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大是大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正向的价值导向。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