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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回家途中死亡,同饮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 4种情形下同饮者需担法律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0-19 | 编辑:唐怡 | 阅读:3488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骑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不慎翻到路边沟内,导致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时,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死者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饮酒后开车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对自身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虽劝说过让李某某住下,但在李某某酒后开车回家时并未进行有效劝阻。被告何某某及张某某、耿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以下4种情形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家,如饮酒者神志不清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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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骑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不慎翻到路边沟内,导致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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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案案情和李某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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