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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债主被欠款人起诉要求道歉 法官:追债应依法千万莫蛮干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0-19 | 编辑:唐怡 | 阅读:3455

       见债务人小孟迟迟不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小陈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孟的半身照、法院执行裁定书截图并配上侮辱性语言。小孟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小陈删除上述内容并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铜梁区法院支持了小孟前两项请求。

  案件:

  债权人变成侵权纠纷被告

  铜梁区居民小陈与小孟发生货款纠纷,2021年1月,小陈到铜梁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小孟支付欠款及利息。当月,铜梁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小孟向小陈支付门窗货款1.4万元,在次月10日前分两期付清。可过了约定的履行期,小陈并未收到货款,遂向铜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铜梁区法院对小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并向基层组织调查了解,小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春节前夕,由于仍未收回货款,小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你个死人”等侮辱性词汇等内容,并附上了小孟的半身照片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的照片截图。截图中,小陈隐匿了自己的住址等信息,但未隐匿小孟的住址、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次日,小孟得知小陈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后,向小陈清偿了全部欠款。

  今年2月14日,小孟以小陈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小陈删除上述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删除朋友圈内容并道歉

  铜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未经小孟允许,在朋友圈发布小孟照片以及载有小孟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小孟的肖像权、隐私权。小陈在形容小孟时使用“你个死人”等带有侮辱性的词汇,该行为亦侵犯了小孟的个人尊严,故小陈发布案涉朋友圈的行为构成对小孟人格权的侵权。

  不过,小陈发布案涉朋友圈,是在小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且在申请执行后仍未获清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背景下,对其拒不还款的行为愤怒情绪的表达,谴责其欠款不还的不诚信行为,虽具有主观故意,但因该内容设置为3天可见,且双方均系普通公民而非公众人物,总体影响范围较小,其发布的法律文书截图并非捏造,该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7月11日,铜梁区法院从小陈行为的影响范围、行为方式、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小陈删除案涉朋友圈内容,并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致歉声明。但对小孟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判已经生效。小陈也执行了裁判,删除朋友圈内容并致歉。

  法官说法:

  维护合法权益有边界

  办案法官表示,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首要价值。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给予人性化的思考和关怀。虽然小孟不按约履行义务有违诚实守信的价值追求,但是小孟作为自然人,仍具有人格权这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人格尊严体现的是个人精神层面的需求,而财产利益体现的是个人的物质需求。当财产利益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格尊严。

  公民维护自己财产权时,应在权力的边界内进行,即应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营造尊法守法、诚信文明的社会风尚。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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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怡 阅读量: 3455

       见债务人小孟迟迟不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小陈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小孟的半身照、法院执行裁定书截图并配上侮辱性语言。小孟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小陈删除上述内容并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失,铜梁区法院支持了小孟前两项请求。

  案件:

  债权人变成侵权纠纷被告

  铜梁区居民小陈与小孟发生货款纠纷,2021年1月,小陈到铜梁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小孟支付欠款及利息。当月,铜梁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小孟向小陈支付门窗货款1.4万元,在次月10日前分两期付清。可过了约定的履行期,小陈并未收到货款,遂向铜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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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春节前夕,由于仍未收回货款,小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你个死人”等侮辱性词汇等内容,并附上了小孟的半身照片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的照片截图。截图中,小陈隐匿了自己的住址等信息,但未隐匿小孟的住址、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次日,小孟得知小陈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后,向小陈清偿了全部欠款。

  今年2月14日,小孟以小陈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小陈删除上述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删除朋友圈内容并道歉

  铜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未经小孟允许,在朋友圈发布小孟照片以及载有小孟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对人格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小孟的肖像权、隐私权。小陈在形容小孟时使用“你个死人”等带有侮辱性的词汇,该行为亦侵犯了小孟的个人尊严,故小陈发布案涉朋友圈的行为构成对小孟人格权的侵权。

  不过,小陈发布案涉朋友圈,是在小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且在申请执行后仍未获清偿,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背景下,对其拒不还款的行为愤怒情绪的表达,谴责其欠款不还的不诚信行为,虽具有主观故意,但因该内容设置为3天可见,且双方均系普通公民而非公众人物,总体影响范围较小,其发布的法律文书截图并非捏造,该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7月11日,铜梁区法院从小陈行为的影响范围、行为方式、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小陈删除案涉朋友圈内容,并通过书面方式或者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致歉声明。但对小孟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判已经生效。小陈也执行了裁判,删除朋友圈内容并致歉。

  法官说法:

  维护合法权益有边界

  办案法官表示,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首要价值。任何个人都应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对任何个人的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给予人性化的思考和关怀。虽然小孟不按约履行义务有违诚实守信的价值追求,但是小孟作为自然人,仍具有人格权这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人格尊严体现的是个人精神层面的需求,而财产利益体现的是个人的物质需求。当财产利益与人格尊严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格尊严。

  公民维护自己财产权时,应在权力的边界内进行,即应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人权利,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营造尊法守法、诚信文明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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