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业主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被判担责六成,法官提醒——
来源:重庆法制报 | 时间:2020-11-02 | 编辑:唐怡 | 阅读:8572

物业公司应妥善履行安保义务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业主秦某骑电动车撞到了小区钢栅栏导致骨折,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均存在过错,分别认定双方各承担主次责任,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业主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

  秦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由于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不慎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需休养1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道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经过长达半年时间,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秦某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且秦某自身车速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业主秦某则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存在明显不作为,因此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对秦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秦某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非常广泛,除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等各种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存在3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商场地面湿滑,应安排人员清洗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摔跤滑到。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公共泳池,应配置防溺水设施设备,配备教练及救护人员,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谨慎义务和协助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是否正确履行安保义务,是否严格执行安保管理制度;是否有合格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保养维护;是否有完善的安保制度,安保制度是否落实实施,是否监督保障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的措施等。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其在物业服务中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在下雨天气未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业主的正常通行,未能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秦某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陶然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2

通知公告
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终评结果公示
2024-07-16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关于评选表彰建议推荐对象公示的公告
2023-12-07
重庆市“最美法学法律工作者”人选公示
2023-11-14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关于开展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21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入围重庆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名单公示
2023-08-01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终评结果公示
2024-07-16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关于评选表彰建议推荐对象公示的公告
2023-12-07
重庆市“最美法学法律工作者”人选公示
2023-11-14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关于开展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09-21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入围重庆市“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名单公示
2023-08-01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法律服务
业主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被判担责六成,法官提醒——
2020-11-02 来源:重庆法制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8572

物业公司应妥善履行安保义务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业主秦某骑电动车撞到了小区钢栅栏导致骨折,法院认定物业和业主均存在过错,分别认定双方各承担主次责任,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业主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

  秦某是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4月,秦某骑电动车出门上班,经过小区门口时,由于刚下了场大雨导致地面湿滑,不慎撞到电动车及行人通道的钢栅栏,随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秦某随后被送到附近医院住院治疗7天,被诊断为骨折,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需休养1个月。经核实,事发当时地面积水,且电动车及行人通道非常狭窄,严重影响通行,而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亦未及时对狭窄的通道进行整改。事发后,秦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经过长达半年时间,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秦某骑电动车在小区门口摔伤,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担责?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摔伤系雨天积水导致,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且秦某自身车速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业主秦某则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存在明显不作为,因此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服务,下雨天气未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应承担主要责任;秦某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对秦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秦某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设立这种义务的依据是诚信及公平原则。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非常广泛,除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等各种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存在3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商场地面湿滑,应安排人员清洗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摔跤滑到。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公共泳池,应配置防溺水设施设备,配备教练及救护人员,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安保义务主要是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谨慎义务和协助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是否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是否正确履行安保义务,是否严格执行安保管理制度;是否有合格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保养维护;是否有完善的安保制度,安保制度是否落实实施,是否监督保障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的措施等。 

  具体到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其在物业服务中不作为,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在下雨天气未采取防范措施保证业主的正常通行,未能及时清理和警示积水,造成秦某摔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秦某在下雨天气骑电动车速度过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陶然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