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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单独抚养继女近7年后孩子被生母带走,法院判决给付8万元抚养费,法官提醒—— 拟制血亲解除应遵循公平原则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1-06 | 编辑:唐怡 | 阅读:11633

       生母庞尹秀与继父杨泽铭离婚时达成协议,由继父负责抚养未成年继女陈苗,可多年后生母私自将女儿带走,继父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父起诉生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由生母庞尹秀支付继父杨泽铭抚养费8万元。

  继父抚养数年的养女被生母带走

  2008年8月,庞尹秀与前夫陈小刚生育女儿陈苗。2011年1月,庞尹秀与杨泽铭再婚。婚后,3岁的陈苗一直跟随杨泽铭、庞尹秀共同生活。2015年5月,杨泽铭与庞尹秀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陈苗由杨泽铭抚养,庞尹秀不支付抚养费。此后,杨泽铭一直独自抚养陈苗,杨泽铭一直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庞尹秀在未征得杨泽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陈苗接走,称今后陈苗由自己抚养,陈苗也希望跟随生母生活。这时,杨泽铭已独自抚养陈苗近7年。

  杨泽铭认为,自己与庞尹秀离婚后,庞尹秀一直未支付过陈苗的抚养费,陈苗来到自己家已经11年,自己独自抚养孩子近7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庞尹秀擅自将女儿接走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故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庞尹秀返还自己抚养陈苗的费用。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综合杨泽铭对陈苗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及继父女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还有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庞尹秀返还杨泽铭8万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解除拟制血亲应支付抚养费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潼南区法院法官杜琼华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便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当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因继子女或其亲生父母一方的过错而解除后,应当返还继父母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

  本案中,杨泽铭付出大量精力、情感和金钱将陈苗作为亲生子女抚养教育十余载(其中独自抚养近7年),且未再生育,彰显了爱幼护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杨泽铭与陈苗之间的“父女关系”因庞尹秀私自将陈苗接走而解除后,杨泽铭不仅损失了抚养教育继女所花费的金钱,更丧失了含辛茹苦养育继女而建立的继父继女亲情。庞某多年未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却轻易修复和收获母女亲情,而陈苗成年后,也不用对杨泽铭承担赡养义务。此时,如不对杨泽铭的损失进行填补,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且与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相悖,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认同,故庞尹秀应当支付杨泽铭自离婚后多年独自抚养继女的费用。

  拟制血亲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该院法官周燕认为,再婚关系一旦形成,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便有了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养父独自抚养继女数年,孩子被生母带走后便不能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继父显失公平。

  该案中,杨泽铭与陈苗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是基于杨泽铭与陈苗生母庞尹秀结婚这个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此类关系应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即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而该案中,杨泽铭并未虐待继女,杨泽铭与庞尹秀离婚后,继父杨泽铭与继女陈苗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因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继父杨泽铭便可要求庞尹秀补偿其在抚养继女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各项费用。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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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6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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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母庞尹秀与继父杨泽铭离婚时达成协议,由继父负责抚养未成年继女陈苗,可多年后生母私自将女儿带走,继父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父起诉生母的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由生母庞尹秀支付继父杨泽铭抚养费8万元。

  继父抚养数年的养女被生母带走

  2008年8月,庞尹秀与前夫陈小刚生育女儿陈苗。2011年1月,庞尹秀与杨泽铭再婚。婚后,3岁的陈苗一直跟随杨泽铭、庞尹秀共同生活。2015年5月,杨泽铭与庞尹秀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陈苗由杨泽铭抚养,庞尹秀不支付抚养费。此后,杨泽铭一直独自抚养陈苗,杨泽铭一直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庞尹秀在未征得杨泽铭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陈苗接走,称今后陈苗由自己抚养,陈苗也希望跟随生母生活。这时,杨泽铭已独自抚养陈苗近7年。

  杨泽铭认为,自己与庞尹秀离婚后,庞尹秀一直未支付过陈苗的抚养费,陈苗来到自己家已经11年,自己独自抚养孩子近7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庞尹秀擅自将女儿接走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的感情,故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庞尹秀返还自己抚养陈苗的费用。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综合杨泽铭对陈苗抚养教育的实际情况,以及继父女关系解除的具体原因,还有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判决庞尹秀返还杨泽铭8万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解除拟制血亲应支付抚养费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潼南区法院法官杜琼华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便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当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因继子女或其亲生父母一方的过错而解除后,应当返还继父母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

  本案中,杨泽铭付出大量精力、情感和金钱将陈苗作为亲生子女抚养教育十余载(其中独自抚养近7年),且未再生育,彰显了爱幼护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当杨泽铭与陈苗之间的“父女关系”因庞尹秀私自将陈苗接走而解除后,杨泽铭不仅损失了抚养教育继女所花费的金钱,更丧失了含辛茹苦养育继女而建立的继父继女亲情。庞某多年未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却轻易修复和收获母女亲情,而陈苗成年后,也不用对杨泽铭承担赡养义务。此时,如不对杨泽铭的损失进行填补,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且与社会道德及善良风俗相悖,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情感认同,故庞尹秀应当支付杨泽铭自离婚后多年独自抚养继女的费用。

  拟制血亲关系因离婚而终止

  该院法官周燕认为,再婚关系一旦形成,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便有了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养父独自抚养继女数年,孩子被生母带走后便不能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继父显失公平。

  该案中,杨泽铭与陈苗之间的继父女关系是基于杨泽铭与陈苗生母庞尹秀结婚这个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此类关系应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即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而该案中,杨泽铭并未虐待继女,杨泽铭与庞尹秀离婚后,继父杨泽铭与继女陈苗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因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继父杨泽铭便可要求庞尹秀补偿其在抚养继女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各项费用。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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