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丈夫打赏主播40余万元,妻子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2-09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73

  如今很多人将看直播,并且把它当成日常娱乐消遣的一种方式,随之兴起的还有直播间的“打赏”行为,有些网友为了支持自己心仪的主播,更是投入了大量的金钱。那么,丈夫打赏给主播的钱,妻子能要回来吗?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小丽与第三人阿伟系夫妻关系。从2017年开始,被告小红就与阿伟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小红系某平台主播。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阿伟通过该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间向小红进行打赏,充值金额单笔少则几元,多则上万元,累计花费金额40余万元。现原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三人阿伟在某平台上向主播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小红返还原告40余万元。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酌情判定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丽20余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无明确法律规定。关于直播打赏款项应否返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打赏行为的界定。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与主播交流并打赏,实现心里的获得感、满足感,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进行的打赏不可以再要回。

  其次,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用户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判断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从打赏的次数、金额、持续时间、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综合考量。

  最后,公序良俗是最后底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亦是零容忍。司法裁判具有价值导向,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以引领社会风尚。

  如在线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在线下确有证据证明主播与用户存在不正当关系,则要考虑线上充值、打赏行为的正当性。

  本案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原则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的适用问题。第三人阿伟与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阿伟通过平台为被告小红打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台打赏行为有效。但阿伟与小红在正常的网络服务关系之外还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该打赏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小红应对其收到的款项予以返还。该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

  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是由用户通过网上充值、购买虚拟物品,后对互联网主播等以虚拟物品进行打赏,平台与主播就打赏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该行为涉及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与平台签约的主播、以及注册使用直播平台的用户三方主体。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的。因此,用户作为消费者应保持理性。

  本案直播打赏返还的主要依据系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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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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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很多人将看直播,并且把它当成日常娱乐消遣的一种方式,随之兴起的还有直播间的“打赏”行为,有些网友为了支持自己心仪的主播,更是投入了大量的金钱。那么,丈夫打赏给主播的钱,妻子能要回来吗?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原告小丽与第三人阿伟系夫妻关系。从2017年开始,被告小红就与阿伟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小红系某平台主播。2020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阿伟通过该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在直播间向小红进行打赏,充值金额单笔少则几元,多则上万元,累计花费金额40余万元。现原告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三人阿伟在某平台上向主播充值、打赏的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小红返还原告40余万元。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酌情判定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丽20余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无明确法律规定。关于直播打赏款项应否返还,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打赏行为的界定。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与主播交流并打赏,实现心里的获得感、满足感,是一种商业消费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进行的打赏不可以再要回。

  其次,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用户在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判断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从打赏的次数、金额、持续时间、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综合考量。

  最后,公序良俗是最后底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亦是零容忍。司法裁判具有价值导向,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以引领社会风尚。

  如在线上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在线下确有证据证明主播与用户存在不正当关系,则要考虑线上充值、打赏行为的正当性。

  本案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原则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的适用问题。第三人阿伟与平台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阿伟通过平台为被告小红打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平台打赏行为有效。但阿伟与小红在正常的网络服务关系之外还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该打赏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故小红应对其收到的款项予以返还。该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

  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是由用户通过网上充值、购买虚拟物品,后对互联网主播等以虚拟物品进行打赏,平台与主播就打赏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该行为涉及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与平台签约的主播、以及注册使用直播平台的用户三方主体。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的。因此,用户作为消费者应保持理性。

  本案直播打赏返还的主要依据系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应有内涵。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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