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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这样划分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2-25 | 编辑:唐怡 | 阅读:4127

  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两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3日,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正在此时,张超(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道路,刘勇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后,明确了刘勇的头部及身体受伤情况,并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的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2022年1月27日,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情况下,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争议。

  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因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认定张超应当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

  希望大家安全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电动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头盔,规范驾驶。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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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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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两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实案例告诉我们答案。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3日,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正在此时,张超(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道路,刘勇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后,明确了刘勇的头部及身体受伤情况,并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的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2022年1月27日,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情况下,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争议。

  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因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依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认定张超应当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

  希望大家安全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电动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头盔,规范驾驶。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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