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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全款购买3套房,婚后都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房产分割引争议,法官提醒—— 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2-12-28 | 编辑:唐怡 | 阅读:11578

  当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走到上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双方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3套房,婚后均在产权证书上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了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位于杭州的3套房屋,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都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就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3套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3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3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3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房产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应当看作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该3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3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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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11578

  当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走到上法院打官司闹离婚的地步,双方争的大多是房子、孩子、票子。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男方婚前买了3套房,婚后均在产权证书上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得6成房产;男方不工作在家带女儿,女方一心扑在工作上,管女儿较少,离婚时两人都想要孩子抚养权。

  现经过一审、二审,这一纸判决书帮他们完成了对感情生活的清算与重整。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位于杭州的3套房屋,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都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就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3套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2020年下半年,该案开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3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3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3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房产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应当看作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该3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3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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