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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被抄袭诉至法院 出版商与侵权者共担责 法院: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2-05 | 编辑:唐怡 | 阅读:11631

     案由:

  原告赵某是多年研究表演艺术的理论研究者,对文艺界人士陈道明先生的表演艺术有着系统、深刻的理论研究。原告赵某曾先后创作了《陈道明的艺术人生》等5篇文章,并于2014年至2016年在百度贴吧、虎扑、知乎等互联网平台以笔名“荞麦花开”的名义发表,获得了这些平台相关领域爱好者的广泛好评。2019年初,原告赵某发现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出版社)发行的《风度陈道明》一书中存在多处抄袭其作品的情况。此外,江苏出版社、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分公司)将该书通过京东、当当、豆瓣等网络渠道及书店等线下渠道进行销售,还将该书编辑为电子文档及音频在互联网上发售,线上线下销售数量巨大,影响范围较大。原告赵某认为江苏出版社、新华文轩分公司对其著作权造成了严重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江苏出版社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判决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赵某系署名为“荞麦花开”相关文章的作者,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有关陈道明的五篇文章,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赵某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赵某文章发布早于《风度陈道明》的出版发行以及该书作者、出版者未作举证及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风度陈道明》一书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不大,但书中约为6500字的部分,已构成对赵某文章中相应内容的抄袭,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江苏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有审查出版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出版发行的《风度陈道明》一书多处存在抄袭他人网络文章的情况,有的段落甚至完全相同,不能认定某出版社在出版该书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出版书籍《风度陈道明》部分抄袭网络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涉及对网络作者身份如何认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出版社、销售者是否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存在多处抄袭,侵权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优化创作环境、抵制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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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原告赵某是多年研究表演艺术的理论研究者,对文艺界人士陈道明先生的表演艺术有着系统、深刻的理论研究。原告赵某曾先后创作了《陈道明的艺术人生》等5篇文章,并于2014年至2016年在百度贴吧、虎扑、知乎等互联网平台以笔名“荞麦花开”的名义发表,获得了这些平台相关领域爱好者的广泛好评。2019年初,原告赵某发现由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出版社)发行的《风度陈道明》一书中存在多处抄袭其作品的情况。此外,江苏出版社、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文轩连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分公司)将该书通过京东、当当、豆瓣等网络渠道及书店等线下渠道进行销售,还将该书编辑为电子文档及音频在互联网上发售,线上线下销售数量巨大,影响范围较大。原告赵某认为江苏出版社、新华文轩分公司对其著作权造成了严重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江苏出版社应当与该书作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判决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能够确认赵某系署名为“荞麦花开”相关文章的作者,其在百度贴吧发布的有关陈道明的五篇文章,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赵某依法享有著作权。在赵某文章发布早于《风度陈道明》的出版发行以及该书作者、出版者未作举证及合理说明的情况下,《风度陈道明》一书中与赵某文章中的相关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虽然该部分内容所占比例不大,但书中约为6500字的部分,已构成对赵某文章中相应内容的抄袭,侵犯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江苏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应有审查出版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其出版发行的《风度陈道明》一书多处存在抄袭他人网络文章的情况,有的段落甚至完全相同,不能认定某出版社在出版该书过程中尽到了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出版书籍《风度陈道明》部分抄袭网络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涉及对网络作者身份如何认定、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出版社、销售者是否侵权、如何承担责任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本案在被诉作品抄袭字数不多、所占比例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存在多处抄袭,侵权行为性质较为严重,确定了较高的赔偿金额,通过让侵权者付出较大代价,充分发挥司法对于优化创作环境、抵制抄袭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体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审判理念。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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