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19年7月,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公司)走访发现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万达瑞华酒店(以下简称成都万达瑞华酒店)41楼茶座与大厅连接处设有专柜展台,在其桌面显眼位置摆放标有“用最好的水泡最好的茶小罐茶”的宣传小黑板,并销售“小罐茶”。成都万达瑞华酒店未经小罐茶公司许可,就在经营场所的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小罐茶”注册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攀附商誉,使公众误认为成都万达瑞华酒店销售的茶叶为“小罐茶”,其行为侵害了小罐茶公司关于20426843号“小罐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小罐茶”属知名商品,成都万达瑞华酒店销售的产品与小罐茶公司销售的“小罐茶”外观、产品定位、价格、受众相似。小罐茶公司认为该酒店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严重侵害了小罐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擅自使用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依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成都万达瑞华酒店、成都万达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达公司)、成都蒙都一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都一品茶叶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中专门标注“小罐茶”字样,极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标识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小罐茶公司“小罐茶”产品在外观、产品定位、销售产品、销售渠道、价格、受众人群高度相似,且成都万达瑞华酒店、蒙都一品茶叶公司在其展位上也突出使用“小罐茶”字样,其销售人员也向消费者口头陈述其产品系“小罐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及来源产生误认,被告成都万达瑞华酒店、蒙都一品茶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具备了“小罐茶”商品包装的显著特征,其均由金色圆柱形罐体与有色密封膜组成,两者产品包装在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在“小罐茶”商品涉案包装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权侵权认定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本案通过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审理裁判,依法保护了著名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打击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尊重品牌、重视商誉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