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之升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经调查,其发现重庆地瓜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瓜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天保之升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该公司认为,地瓜老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地瓜老公司辩称,其系一家专门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企业,并未涉足电影领域。涉案域名系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注册,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了ICP备案。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未再续费,但并未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
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瓜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地瓜老公司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事实,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评析:
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仅属于行政监管的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推翻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正确性。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登记信息为地瓜老公司,虽然地瓜老公司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终止与原服务商的合作关系,但并不能排除地瓜老公司与其他服务商合作并继续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况,即不能当然得出地瓜老公司不再经营涉案网站的结论。另,地瓜老公司辩称IP地址属地与其备案地址不符,但该查询时间晚于天保之升公司的取证时间,不能因此证明取证时该IP地址的实际状况。综上,该案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原被告均未申请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ICP备案信息作为域名登记的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公开渠道确定域名使用者。域名作为网站的“身份证”,当网站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该登记信息锁定侵权主体。对于备案人而言,在域名停止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当备案人抗辩其并非实际使用者时,法院应考虑ICP备案信息、备案人的抗辩事由查明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排除备案人非实际使用者的程度。本案对“版权+流量”竞争环境下域名使用者的认定标准给出了判断,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价值。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