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毁坏的是自己的房子,没想到犯法了!”近日,潼南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
欠款不还房屋被查封拍卖
林某以其自住房屋在潼南某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公证。该银行向其发放贷款后,林某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于是银行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潼南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林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潼南区法院依法查封了林某的住房,并移送司法评估。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林某,该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和已故妻子打拼得来的财产,非常不满房屋被“贱卖”,故极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拍卖公告期间,林某不仅对外谎称该房屋是“凶宅”,还在拍卖成功后故意将房屋的固定装修毁坏,以此来达到阻碍执行的目的。该房屋门、窗、柜子等多处装修被林某严重损坏,导致买受人向法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拍卖的申请。
2022年10月,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之后,潼南区检察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林某对自己损毁房屋设施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鉴于林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潼南区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林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故意损毁被查封房产触犯法律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该案中,林某故意毁损查封物的行为,扰乱了司法机关工作秩序,触犯刑法,应受到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林某有悔罪行为,故给予缓刑裁判。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