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旅店广告灯箱起火殃及楼上住户,消防部门未查明起火原因,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户外广告灯箱的管理者闫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
广告灯箱起火但原因不明
原告龚某、薛某所有的房屋位于闫某经营的旅店楼上,闫某在与龚某、薛某相邻的外墙上悬挂了一广告灯箱。2020年8月6日至8日,闫某的旅店因故关门歇业。谁料6日17时许,旅店发生火灾,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接报警后前往扑救。
经查,此次火灾对旅店楼上共5层楼的住户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在送检物证中未提取到可供金相鉴定的金属熔痕样品。同年10月19日,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闫某所悬挂的广告灯箱的右侧背部。起火原因认定为:1、排除纵火引发火灾;2、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3、不能排除外来火源;4、不能排除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至此,本次火灾的起因尚不明确。。
法院判决:
旅店经营者赔偿4.5万余元
2022年3月16日,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龚某、薛某将闫某诉至法院,请求闫某赔偿二人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作为旅店的经营者以及广告牌的所有者和管理人,对经营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负有消防安全义务和管理保障义务,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其室内外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并自觉遵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闫某虽提交了证据拟证明事发当天已关门歇业,但不能证明其已切断了广告牌的电源,本次火灾起火点位于旅店广告牌右侧背部,广告牌背部安装有灯管、电线等设备,属于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庭审中,闫某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案涉广告牌已切断电源,再结合起火部位是广告牌右侧背部等因素,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次火灾起火原因系广告牌通电电器设备故障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应由闫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经鉴定,龚某、薛某的经济损失为45400元,法院遂判决闫某赔偿龚某、薛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45400元。
法官说法:
优势证据规则的法律适用
承办法官表示,所谓优势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理解为对于一项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对方的主张,但均无法达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时,法官需要采用更有说服力、可靠性更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事实加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本案中,法官根据举证情况、起火部位、火灾发生原因的分析以及日常生活常识等综合判断,判决闫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