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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乘客高位截瘫,法院判决自担20%责任,法官提醒—— 从事劳务受伤应根据过错担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3-13 | 编辑:唐怡 | 阅读:3435

       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坐车系安全带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以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乘车时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丰都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乘客未系安全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乘客自担20%的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三中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乘客未系安全带

  两车相撞致其高位截瘫

  徐某与李某共同受雇于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从事装卸货、送货等工作。徐某主要负责驾驶面包车,李某则负责搬运货物。2021年5月18日,徐某驾驶某副食门市部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与李某一起运送副食品,李某坐副驶位置,未系安全带。当面包车行驶到一施工路段时,徐某判断失误,操作不当,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后,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导致货物受损和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其结论为: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丰都县江北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鉴定,李某四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属一级残疾。某副食门市部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4万余元,后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将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徐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各方共同赔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

  判决:

  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责任

  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受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的雇请从事业务员工作,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车祸不慎受伤,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作为雇主,其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应当依法赔偿李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因李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李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从事劳务受伤

  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也是造成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判决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不论是机动车的驾驶员还是乘坐人员,也不论乘坐人员坐前排还是后排,只要上车都必须要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罚款、扣分等处罚是小事,如果因此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就得不偿失了。请大家切记:安全带就是生命带。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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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3435

       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坐车系安全带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总有人心存侥幸,以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乘车时不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事故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丰都县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乘客未系安全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判决乘客自担20%的责任。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三中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乘客未系安全带

  两车相撞致其高位截瘫

  徐某与李某共同受雇于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从事装卸货、送货等工作。徐某主要负责驾驶面包车,李某则负责搬运货物。2021年5月18日,徐某驾驶某副食门市部的一辆小型面包车与李某一起运送副食品,李某坐副驶位置,未系安全带。当面包车行驶到一施工路段时,徐某判断失误,操作不当,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后,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迎面相撞,导致货物受损和李某受伤。该事故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其结论为: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丰都县江北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经鉴定,李某四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属一级残疾。某副食门市部支付了住院治疗费用4万余元,后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将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徐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各方共同赔偿其遭受的全部损失。

  判决:

  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责任

  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某受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的雇请从事业务员工作,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车祸不慎受伤,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作为雇主,其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应当依法赔偿李某受伤后的各项损失。因李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李某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丰都县某副食门市部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从事劳务受伤

  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理应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但李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也是造成自身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判决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醒,不论是机动车的驾驶员还是乘坐人员,也不论乘坐人员坐前排还是后排,只要上车都必须要系安全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罚款、扣分等处罚是小事,如果因此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就得不偿失了。请大家切记:安全带就是生命带。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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