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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法官提醒—— 三种情况可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3-19 | 编辑:唐怡 | 阅读:3398

  众所周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长距离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构成犯罪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由于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1

  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论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王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2

  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又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

  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请大家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心存侥幸!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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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法官提醒—— 三种情况可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2023-03-19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唐怡 阅读量: 3398

  众所周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长距离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醉酒后好意帮朋友挪车,构成犯罪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由于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醉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依法认定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1

  醉酒后挪车短短11米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该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不以发生具体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推定其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因此,以驾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为由主张醉酒驾驶没有危险,理论上难以成立。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驾驶目的是将车挪动到车位以外,再交由他人驾驶,但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同时,王某明知自己已经饮酒,仍误认为其饮酒后的驾驶技术好于其朋友而主动上车驾驶,反映出其虽然认识到醉驾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为挪动车位而置这种危险状态于不顾,故应当认定其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

  2

  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何又免予刑事处罚?

  解析:

  对于行为人出于符合情理的驾驶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定罪处罚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本案中,王某一开始并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而是在其朋友不能将机动车从车位驶出时,才产生醉驾犯意,故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

  王某发动轿车后并未快速驾驶,而是控制车速将车从车位中缓慢驶出,行驶距离短、速度慢、未发生严重后果,该行为的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请大家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心存侥幸!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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