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没达到预期效果,算不算手术失败?近日,重庆一女子因隆胸手术后乳房未达“完美水滴状”,怒而将整形机构诉至法院,要求机构退还相关手术费用30余万元。
案件:
胸部状态未达预期要求退款
全职主妇黎某今年40岁,自认为“乳房形态欠佳”数年,特别是在哺乳期之后,“胸部下垂愈发明显了”。每每看着镜子里的自己,黎某总觉得美中不足。“我介绍你去做个隆胸手术,这样你的胸部就能丰满起来了。”2021年,黎某通过美容院老板何某介绍,来到了位于南岸区的某医疗美容机构。
2021年6月22日,黎某支付了30余万元手术款,准备进行“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
术前,整形机构向黎某出具了《吸脂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胸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主要载明:整形美容手术因个人美观的不同,通过一次手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患者要求,手术后的效果也可能出现与患者理解的审美和亲友审美认同差异,出现上述情况,均属正常情况。并对医疗风险、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告知。
黎某签字确认后,来自北京的专家冯教授为她在该整形机构进行了隆胸手术。
然而,手术的效果却并没有达到黎某的预期。“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我的胸部和术前没有差别?”2021年12月,在多次协商未果且黎某经恢复期仍觉得胸部未达完美状态的情况下,黎某将该医疗美容机构诉至南岸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立即退还其已支付的手术服务费用301288元。
法院认为:
原告无法证明存在诊疗过错
南岸区法院在接到黎某起诉后,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被告机构为原告黎某提供“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而黎某既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诊疗活动给其造成了损害,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原告主张手术效果未达到“完美水滴状”、脂肪存活率未达到90%的标准,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两项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完美水滴状”等标准并非医学可量化的标准,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要求退还手术费用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南岸区法院遂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黎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谨慎选择医疗整形机构
南岸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彭璟表示,近年来,大众对美的追求与日俱增,医疗美容成为消费热点,涉“医美”纠纷也日益增长。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相关医疗整形服务时,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谨慎选择,避免因“医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首先,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机构,并核实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规定程序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其次,在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前,要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并签订书面医疗服务合同,对相关手术效果进行具体、可量化的约定,避免像本案中的黎女士一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手术效果,无法举证证明而最终败诉。
最后,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仍应谨慎选择医疗美容,不可轻信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随意让身体“妄动刀枪”,一旦手术失败,将很难补救,带来“身心俱疲”的严重后果。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