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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乡村旅游景区意外溺亡,家属索赔48万被驳回,法官提醒—— 管理者已尽到安保义务可免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4-24 | 编辑:唐怡 | 阅读:3382

       近年来,乡村旅游日益火爆,但乡村旅游项目大多依山傍水而建,具有投入低、轻开发、有危险等特性,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责任该谁承担?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客在乡村旅游项目中意外溺亡引发的纠纷,认为管理者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游客擅自从围栏缝隙进入第二层封闭水潭游泳导致溺亡,应当责任自负。

  案情:

  明知危险仍下水导致溺亡

  铜梁区华兴镇开放了一个自然景观项目——“毓青飞瀑”,邀请游客免费游玩,并安排了综治人员巡逻。明月村村委会在华兴镇政府的指导下对“毓青飞瀑”进行了部分修缮,在飞瀑两侧修建了观赏步道,整修第二层出水口位置,在通往二层及以上平台的步道上设置了围栏,以防止游客进入水潭,并在步道旁设置了“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崖高潭深 禁止游泳”等警示牌。

  2022年7月25日晚上,夏某(20周岁)与同伴张某前往“毓青飞瀑”游玩,二人通过已被人为破坏的围栏裂口处前往飞瀑第二层水潭,夏某一人在深水区游泳。后张某发现夏某无动静便呼叫救援,随后夏某被其他游客拖出水面,经附近村民、村医先后施救未果,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去年底,夏某父母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判处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

  法院认定:

  自身不当行为系死亡主因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并按照善良管理人的通常标准来确定。

  首先,“毓青飞瀑”为免费游玩的自然景观,尚未进行大规模旅游开发,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并未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苛求其与封闭式营利性景区管理者、经营者负有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镇政府在景观周围设置了警示告知牌,且设置了围栏等障碍设施,以避免游客不慎闯入水潭,其已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最后,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确知晓存在警示牌及围栏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其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自身不当行为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为夏某溺亡担责。

  法官说法>>>

  不可随意加重管理人安保义务

  铜梁区法院法官唐德波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非盈利乡村旅游项目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认定华兴镇政府、明月村村委会等管理人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又不可随意加重其安全保障义务,这样既能体现引导游客文明游玩的价值导向,也能鼓励政府、基层组织努力探索培育涉农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有力护航乡村振兴的使命和担当。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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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乡村旅游日益火爆,但乡村旅游项目大多依山傍水而建,具有投入低、轻开发、有危险等特性,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责任该谁承担?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游客在乡村旅游项目中意外溺亡引发的纠纷,认为管理者已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游客擅自从围栏缝隙进入第二层封闭水潭游泳导致溺亡,应当责任自负。

  案情:

  明知危险仍下水导致溺亡

  铜梁区华兴镇开放了一个自然景观项目——“毓青飞瀑”,邀请游客免费游玩,并安排了综治人员巡逻。明月村村委会在华兴镇政府的指导下对“毓青飞瀑”进行了部分修缮,在飞瀑两侧修建了观赏步道,整修第二层出水口位置,在通往二层及以上平台的步道上设置了围栏,以防止游客进入水潭,并在步道旁设置了“水深危险 注意安全”“崖高潭深 禁止游泳”等警示牌。

  2022年7月25日晚上,夏某(20周岁)与同伴张某前往“毓青飞瀑”游玩,二人通过已被人为破坏的围栏裂口处前往飞瀑第二层水潭,夏某一人在深水区游泳。后张某发现夏某无动静便呼叫救援,随后夏某被其他游客拖出水面,经附近村民、村医先后施救未果,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去年底,夏某父母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判处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

  法院认定:

  自身不当行为系死亡主因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并按照善良管理人的通常标准来确定。

  首先,“毓青飞瀑”为免费游玩的自然景观,尚未进行大规模旅游开发,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并未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不能苛求其与封闭式营利性景区管理者、经营者负有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镇政府在景观周围设置了警示告知牌,且设置了围栏等障碍设施,以避免游客不慎闯入水潭,其已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最后,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确知晓存在警示牌及围栏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境地,其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自身不当行为系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综上,明月村村委会、华兴镇政府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为夏某溺亡担责。

  法官说法>>>

  不可随意加重管理人安保义务

  铜梁区法院法官唐德波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非盈利乡村旅游项目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认定华兴镇政府、明月村村委会等管理人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又不可随意加重其安全保障义务,这样既能体现引导游客文明游玩的价值导向,也能鼓励政府、基层组织努力探索培育涉农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高质量司法有力护航乡村振兴的使命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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