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梁区的未成年人秦小某终于拿到了其父亲返还的拆迁安置费8.55万元,因其随母亲生活,母亲应返还的部分款项早已存在其名下,至此这起民事案件圆满结束。
案情简介:
女儿起诉父亲返还拆迁安置费
2006年4月,家住铜梁区的秦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秦小某。2017年,秦某作为户主领取了秦小某的拆迁补偿安置费17.1万元。2018年2月24日,秦小某书面表明愿意将安置费交给秦某用于补贴父母生意亏损。2021年12月,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秦某与袁某离婚,秦小某由其母亲袁某抚养。后秦小某反悔,遂于2022年4月21日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父亲秦某归还安置费17.1万元。
秦某辩称,秦小某是自愿将安置费交给自己处理,不应返还,若认定秦小某的安置费被占用,袁某也应是该案被告,自己仅需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并且秦小某的安置费用于还债、购房及支付秦小某高价学费等其他家庭开支,已经使用完毕,故无法返还。
法院裁判:
父母各自返还一半安置费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奖励和安置补助费属于秦小某的个人财产。秦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开资系维护秦小某的利益,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不当处分秦小某的财产,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秦小某曾向秦某出具《安置费》表明愿意将其享有的款项交由秦某补贴生意亏损,但当时秦小某还未满12周岁,其对自己书写的内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明显缺乏基本认知及辨别能力,故秦小某出具的《安置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虽然秦某辩称其为秦小某缴纳高价学费应属于维护秦小某的利益而处分财产,但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缴纳学费是抚养教育义务的具体体现,上述义务不因未成年子女有财产而免除,且秦某与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有车,无证据证明须用秦小某的个人财产来支付学费以维持正常学业或维持基本生活。据此,秦某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铜梁区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因秦某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案涉款项,且款项用于夫妻还债、购房及其他家庭开支,故应由秦某和袁某共同返还。
2022年10月,铜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判,因秦小某仅起诉秦某返还,故法院酌情支持秦某返还一半即855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秦某也在近日履行了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释法:
监护人只能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
铜梁区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应对处分财产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不当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未成年人监护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就体现为要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即要求监护人在处置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事务前,应切实满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非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还要遵循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程度使其逐渐参与决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让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地生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涉及未成年人自身事务时应当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与自主决定。同时,该规定还包括“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从监护人角度理解,该内容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限制。监护人如果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处分其财产,即为超越了法定代理权限,应当认为构成了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判断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以一个处于与监护人同等情境下的理性人的判断为标准,但不应以财产增值或减损为唯一标准。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