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顺利择校就读,家长支付“择校费”给他人,委托办理择校事宜。结果,孩子未能成功入学,钱也要不回来了。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孩子择校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罗某、黄某向朱某退还2.5万元。
案由:
委托他人帮孩子择校不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费用
2022年7月,因儿子在“小升初”摇号择校中,未摇中潼南某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入学资格,朱某便委托据说“有门路”的罗某、黄某帮忙办理儿子入读某中学之事,并向二人支付了2.8万元“择校费”。2022年9月,朱某的儿子未能成功入读某中学,黄某退还了朱某3000元。2023年3月,朱某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罗某、黄某返还剩余的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判决:
返还本金,驳回资金占用损失诉求
2023年4月,潼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与罗某、黄某之间择校入学的委托事项,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能够被正当录取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认定案涉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既然该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明知请托事项有悖公序良俗,仍予以委托,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潼南区法院依法判决罗某、黄某返还朱某剩余的款项2.5万元,驳回朱某要求罗某、黄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家长应理性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
潼南区法院法官唐煜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义务教育法》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据此,以支付金钱的手段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校,系以不正当途径委托安排学生入学,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有违公序良俗,该委托事项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望子成龙本无可厚非,但家长也应理性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不可不择手段盲目择校,家长应当根据孩子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更应当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遵纪守法的好榜样。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