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某某无证且吸毒后驾驶车辆引发事故,并致人死亡,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呢?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及柘某某对李某某、汪某1、汪某2和钟某某履行赔偿责任。
2022年6月,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潼南区柏梓镇某路段时,与汪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对向相撞,摩托车倒地后滑行,又与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汪某某和同乘人龙某某当场死亡。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柘某某属无证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龙某某、黎某无责任。柘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登记在郑某某名下,由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3年2月20日,死者汪某某的近亲属李某某、汪某1、汪某2和钟某某将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柘某某、黎某、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给予相应赔偿。
裁判:
保险公司和肇事者分别赔偿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柘某某虽系无证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本次交通事故还有龙某某死亡,还要为被侵权人龙某某预留部分交强险份额。2023年4月29日,该院依法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90000元,乙保险公司赔偿9000元,柘某某赔偿846750元。
法官说法:
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
潼南法院法官助理何顺泷认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了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无证驾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应当予以赔付,因为交强险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同时,相较于加害人,保险公司的赔付具有及时、简便、有效的特点,能迅速填补受害人收到的损害。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下引发交通事故损害的风险,特别是侵权人无力赔偿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所以,即使是肇事者无证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醉驾、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都是违法驾驶人自己,所以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