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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急机制的问题检视与解决对策
来源:重庆法学会 | 时间:2020-11-24 | 编辑:唐怡 | 阅读:279

  ○刘德亮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也凸显出人民法院司法应急机制的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智能化办案水平不高、诉源治理深度不够、司法应急能力不强等方面。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必须保障司法权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正常运行,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正确裁判理念,完善在线诉讼机制,促进诉源深度治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提高人民法院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疫情防控;司法应急机制;问题检视;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

  刘德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殷忧启圣,多难兴邦。”

  去冬今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肆虐全球。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冲击力之大、波及面之广、治理难度系数之高,均前所未有。疫情防控是对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次重大检验,更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①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应急机制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拟对疫情时期司法应急机制的实践、问题、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丰富应急法学理论、完善司法应急机制有所裨益。

  一、司法应急机制的实证扫描

  (一)推行在线诉讼

  疫情爆发后,人民法院作为提供诉讼服务的公共场所,从疫情防控角度必须最大程度减少人群聚集和流动,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采取了暂停现场立案、暂停诉讼服务、暂停信访接待以及线下开庭等防控举措,当事人因之不能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不容置疑,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由此遭遇到巨大挑战,显然无法满足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司法需求。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指导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网络办案平台,引导当事人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为诉讼服务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据统计,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共立案291.8万件,其中网上立案70.6万件;开庭68.6万件,其中网上开庭15万件;调解66万件,其中网上调解30.2万件。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此次抗疫斗争中,充分发挥了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优势,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立案“不打烊”、审理“云端见”、执行“不掉线”、接访视频“面对面”,通过各种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及时定纷止争。

  (二)出台司法政策

  此次疫情期间,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对扰乱医疗秩序、防控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涉疫犯罪,明确强调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针对日益增大的境外输入性风险,有关部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验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严惩因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又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的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明确对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应急机制,在疫情防控时期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体现在刑事适用标准的确定和刑事司法运行模式上。

  (三)发布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缺乏处理涉疫情案件有关经验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作用,连续发布了多批涉疫情典型案例。仅仅截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2020年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并发布了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以及两批“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件的示范指引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稳定了社会秩序。

  (四)服务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响应“防疫物资保卫战”,一方面依法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综合运用解封解冻、活封活扣等法律措施,为医疗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系列文件,及时指导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同时出台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聚焦涉诉企业实际困难,促进稳定社会预期。

  二、司法应急机制的问题检视

  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应急机制,实质上乃是一个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竞争,我国在疫情期间的司法应急能力和司法应对工作如何,将直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目前,我国司法应急机制建设仍面临很多不足,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探讨分析如下。

  (一)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

  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为避免法院干警及人民群众遭受感染,各级人民法院力推在线诉讼,及时回应特殊时期人民群众的特殊司法需求。客观来说,在线诉讼模式并非是人民法院为应对此次疫情而推出的新事物,而是近几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形式和成果体现。但一定程度上来讲,此次疫情确实对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目前网上立案并未做到广泛普及,对于在线诉讼方式,很多当事人依然感觉比较陌生。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立案291.8万件,其中网上立案70.6万件,占比24.2%;开庭68.6万件,其中网上开庭15万件,占比21.9%;调解66万件,其中网上调解30.2万件,占比45.8%;网上证据交换20.1万次,占总证据交换次数的19.2%。③可以看到,从案件总体数量来讲,疫情期间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网上证据交换的案件占比实际是较低的。另外,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24万余件,占网上立案的比例为33.9%;网上开庭1万余件,占网上开庭的比例仅为6.9%;网上调解2.5万余件,占网上调解的比例仅为8.3%;网上证据交换2.5万件,占网上证据交换的比例仅为12.5%。④以上数据,均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的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并未充分体现保障疫情防控及便民服务的巨大效应。

  (二)诉源治理成效不明显

  疫情期间,基于总体防控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关闭了诉讼服务中心及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线下庭审、调解以及质证等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一律暂停,客观导致收结案数量相对下降。但总体来说,随着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涉疫情案件将会随着时间逐步凸显,且有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地增加,各地人民法院也会呈现出明显的收案数量的不均衡性,疫情后期,极有可能出现案件数量的止跌激增。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应急机制尚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诉源治理的深度不够,诉源治理的广度也有待扩展。可以说,行政应急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司法应急机制与行政应急机制在主体、对象、方法等各方面有显著区别,因此不可能套用行政应急机制的模式来建立司法应急机制。⑤在疫情发生时,政府的应急行政措施亦会使行政权力处于扩张状态,容易出现行政权对司法权以及社会民众权益的干预,可能引起社会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的急剧变化。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不足,导致一些潜在的纠纷案件会在特定时机大批量涌进法院,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三)司法审判能力不足

  面对本次突发疫情,在司法应急机制的启动运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有:一是掌握和应用新科技的能力不足,审判人员不能全面熟练运用并掌握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线上查扣。二是司法应急机制下法律适用能力不足。审判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有关法律去处理涉疫情纠纷,不能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未能充分考虑疫情期间社会经济和民众心理等各种变量,灵活司法意识不强,面对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足,机械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一些案件的裁判未能实现定分止争,也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机制建设不足的原因剖析

  经过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从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到各领域、各地方、各位阶的专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等,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立体的应急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当中,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应急机制,司法应急机制的理论和制度支撑不足。“司法运行机制与行政运行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司法应急机制与行政应急机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特点。”⑥对于疫情中司法应急暴露出的诸多方面问题,应当结合司法应急机制的特殊性进行原因分析。

  (一)思想观念和科技限制双重制约信息化办案水平

  导致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难以推广的原因,可以从当事人、法官、技术手段本身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第一,当事人可能从心理上并不接受在线诉讼模式,内心的接受意愿度并不高。在传统审判模式之下,当事人可以亲临庭审现场参与诉讼,对司法公正有直观感受和亲身经历,也便于当事人表达自身的诉求,而对比互联网模式,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在线诉讼无法体现司法权威,故而宁愿申请延期审理也不愿通过在线诉讼处分权利。第二,当事人或代理人因文化水平或技术条件限制,不懂网上诉讼操作技术,或缺乏符合技术条件的设备,因此没有选择在线诉讼解决纠纷。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因对在线诉讼的技术操作熟练程度不同,或是没有适合在线诉讼审理的案件类型等不同情形,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线庭审推广。此外,技术服务保障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在线诉讼对于解决证据出示以及双方质证等技术问题的效果差强人意。

  (二)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分离运行限制诉源治理

  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作为两个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系存在,但是长期以来两者之间几乎没有程序性协作轨道,使得两个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各自为政,行政协助司法的动力不足。首先,应对疫情期间,行政应急的核心规则在于打破一般法律秩序以应对突发事件,而司法应急的核心规则在于维持司法权的正常有效稳定运行。⑦其次,在疫情应急联动的具体行动中,法院部门和政府部门信息闭塞,存在信息孤立现象,无法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管理同步、协同管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机制不健全,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司法建议并无刚性制度约束,行政机关未形成尊重司法建议的风气。以上原因,均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不足,诉源治理的广度、深度和协同度不够,使得人民法院面临较大的潜在案件可能批量涌入的风险。

  (三)疫情防控的非常态影响司法权运行

  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解决权利冲突与矛盾纠纷,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故司法审判活动需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予以实施,即司法权具有法定性。这种法定性,包括司法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实施行为的法定性。法定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可能给司法权的运行带来障碍。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⑧涉疫情案件因疫情防控而引发,与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处理具有不同特点,涉及应急司法机制下的法律适用尺度及灵活运用的问题,不能用常态社会下的办案思维去处理。比如涉疫情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宽严相济政策把握、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往往不能简单机械适用法条和司法解释,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处理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⑨

  四、司法应急机制的完善对策

  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人群,涉及救护、保障、监管等多项工作内容。我们必须以法治思维开展疫情防控,以法治方式推动司法应急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具体要从几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首先,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的理念。如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方面,越是疫情特殊时期,越要坚持依法办案。从严从快是疫情防控时期刑事司法的总体性要求,但需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具体来说,要依法审理利用疫情进行诈骗、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案件,借疫情哄抬物价案件,打击报复疫情防控人员、侵害其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坚持保障民生的理念。围绕做好“六保”“六稳”,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快速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案件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再次,坚持发展经济的理念。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于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尽量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危机,帮助债务企业重生。最后,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因疫情而引发的合同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成本加大或对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案件,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鼓励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大程度创造社会经济效益。

  (二)完善在线诉讼机制

  针对在线诉讼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对应措施分别解决。首先,继续完善网上立案。要创新方式方法,开拓思路,切实做好线上线下立案的宣传工作,创新网上立案宣传途径,引导普通民众知晓并学会操作网上立案。其次,完善在线庭审的规则制度。进一步规范在线庭审的流程、步骤及具体规则,明确核实当事人身份的基数手段,明确举证质证流程细节问题,证据原件如何提交、如何展示,在线质证如何进行,线上送达的方式如何完善等,这些在线诉讼规则均应加以完善。再次,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特殊时期采取特殊办法,通过科学调配和合理使用审判资源,最大限度释放办案潜力。必须要做到越是在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重的时候,越要重视案件办理的质量,不应单纯追求办案的进度而丢掉了办案质量。最后,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升级电子送达、辅助办案、网上办案等技术系统,以智能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

  (三)促进诉源深度治理

  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保障司法权稳定运行,人民法院必须履行好审判职能,必须有所作为,以求社会矛盾能够在尚未完全显露其严重危害性之前得到有效的治理。首先,要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来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务,并通过个案或类案所反映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加强诉源治理,并在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的处理中,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有效解决纠纷。其次,发挥裁判引领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评价,予以充分说理或展示,引导社会主体对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识,促进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和思考方式。及时惩处和纠正社会主体违法行为,将其行为及活动纳入合法化轨道。再次,完善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同治理规则。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查与法庭调查的衔接;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司法裁判结果与行政处罚或处分结果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将之定期列入社会征信系统。最后,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扩大司法建议的范围,规范建议的发送签收、办理程序、期限及反馈要求,对不认真对待司法建议,应当回复而未回复反馈的,向监察机关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首先,坚持严格依法裁判。要提升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法律素养和应急司法能力,准确理解法律、司法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构建类案检索制度。加强审判人员掌握现代化的法律适用方法和科技手段的能力,依托法信、智能类案推送等办案平台,准确筛选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参照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保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再次,强化审判业务指导。加强上下两级法院联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召开法官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两级法院裁判标准。最后,注重典型案例引领。重视典型案例的联合发布,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价值。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强化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涉疫情案件典型问题,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确保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公开,为社会提供纠纷解决的明确预期,促进纠纷自行和解和调解。

  结语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

  我们坚信,疫情终将被战胜,困难终将被跨越。但是,法治进程未有终期,司法审判工作仍在路上。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应急机制建设,如何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坚持法治和公平正义,保证国家司法权正常稳定运行的同时,又能让每一个案件处理合法、合理、合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不懈追求。

  注:

  ①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②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③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④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⑤ 参见范明志:《司法应急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2-15页。

  ⑥ 范明志:《司法应急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3页。

  ⑦ 参见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⑧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第419页。

  ⑨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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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德亮

  摘 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也凸显出人民法院司法应急机制的短板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智能化办案水平不高、诉源治理深度不够、司法应急能力不强等方面。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必须保障司法权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正常运行,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正确裁判理念,完善在线诉讼机制,促进诉源深度治理,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提高人民法院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

  疫情防控;司法应急机制;问题检视;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

  刘德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殷忧启圣,多难兴邦。”

  去冬今春,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并肆虐全球。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冲击力之大、波及面之广、治理难度系数之高,均前所未有。疫情防控是对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一次重大检验,更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切实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①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应急机制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拟对疫情时期司法应急机制的实践、问题、原因和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丰富应急法学理论、完善司法应急机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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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推行在线诉讼

  疫情爆发后,人民法院作为提供诉讼服务的公共场所,从疫情防控角度必须最大程度减少人群聚集和流动,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采取了暂停现场立案、暂停诉讼服务、暂停信访接待以及线下开庭等防控举措,当事人因之不能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活动。不容置疑,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由此遭遇到巨大挑战,显然无法满足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司法需求。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的通知》,指导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网络办案平台,引导当事人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为诉讼服务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据统计,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共立案291.8万件,其中网上立案70.6万件;开庭68.6万件,其中网上开庭15万件;调解66万件,其中网上调解30.2万件。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此次抗疫斗争中,充分发挥了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优势,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立案“不打烊”、审理“云端见”、执行“不掉线”、接访视频“面对面”,通过各种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及时定纷止争。

  (二)出台司法政策

  此次疫情期间,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疫犯罪,对扰乱医疗秩序、防控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类涉疫犯罪,明确强调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针对日益增大的境外输入性风险,有关部门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验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严惩因故意隐瞒出入境或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又拒不执行隔离规定、造成疫情扩散重大风险的刑事犯罪行为。同时,明确对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应急机制,在疫情防控时期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特别是体现在刑事适用标准的确定和刑事司法运行模式上。

  (三)发布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缺乏处理涉疫情案件有关经验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例指导作用,连续发布了多批涉疫情典型案例。仅仅截止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2020年指导性案例工作计划》,并发布了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以及两批“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件的示范指引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律权威,稳定了社会秩序。

  (四)服务复工复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响应“防疫物资保卫战”,一方面依法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综合运用解封解冻、活封活扣等法律措施,为医疗急需物资生产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系列文件,及时指导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同时出台涉疫情执行案件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聚焦涉诉企业实际困难,促进稳定社会预期。

  二、司法应急机制的问题检视

  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应急机制,实质上乃是一个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竞争,我国在疫情期间的司法应急能力和司法应对工作如何,将直接体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水平。目前,我国司法应急机制建设仍面临很多不足,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试探讨分析如下。

  (一)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

  由于受到疫情影响,为避免法院干警及人民群众遭受感染,各级人民法院力推在线诉讼,及时回应特殊时期人民群众的特殊司法需求。客观来说,在线诉讼模式并非是人民法院为应对此次疫情而推出的新事物,而是近几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形式和成果体现。但一定程度上来讲,此次疫情确实对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模式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然而,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目前网上立案并未做到广泛普及,对于在线诉讼方式,很多当事人依然感觉比较陌生。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立案291.8万件,其中网上立案70.6万件,占比24.2%;开庭68.6万件,其中网上开庭15万件,占比21.9%;调解66万件,其中网上调解30.2万件,占比45.8%;网上证据交换20.1万次,占总证据交换次数的19.2%。③可以看到,从案件总体数量来讲,疫情期间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网上证据交换的案件占比实际是较低的。另外,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国法院利用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24万余件,占网上立案的比例为33.9%;网上开庭1万余件,占网上开庭的比例仅为6.9%;网上调解2.5万余件,占网上调解的比例仅为8.3%;网上证据交换2.5万件,占网上证据交换的比例仅为12.5%。④以上数据,均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的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并未充分体现保障疫情防控及便民服务的巨大效应。

  (二)诉源治理成效不明显

  疫情期间,基于总体防控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关闭了诉讼服务中心及群众来访接待场所,线下庭审、调解以及质证等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一律暂停,客观导致收结案数量相对下降。但总体来说,随着疫情防控趋于常态化,涉疫情案件将会随着时间逐步凸显,且有可能发生较大幅度地增加,各地人民法院也会呈现出明显的收案数量的不均衡性,疫情后期,极有可能出现案件数量的止跌激增。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应急机制尚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诉源治理的深度不够,诉源治理的广度也有待扩展。可以说,行政应急机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司法应急机制与行政应急机制在主体、对象、方法等各方面有显著区别,因此不可能套用行政应急机制的模式来建立司法应急机制。⑤在疫情发生时,政府的应急行政措施亦会使行政权力处于扩张状态,容易出现行政权对司法权以及社会民众权益的干预,可能引起社会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的急剧变化。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疫情期间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不足,导致一些潜在的纠纷案件会在特定时机大批量涌进法院,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压力。

  (三)司法审判能力不足

  面对本次突发疫情,在司法应急机制的启动运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有:一是掌握和应用新科技的能力不足,审判人员不能全面熟练运用并掌握互联网技术进行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线上查扣。二是司法应急机制下法律适用能力不足。审判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适用有关法律去处理涉疫情纠纷,不能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未能充分考虑疫情期间社会经济和民众心理等各种变量,灵活司法意识不强,面对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不足,机械司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对一些案件的裁判未能实现定分止争,也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机制建设不足的原因剖析

  经过多年来的法治建设,我国从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再到各领域、各地方、各位阶的专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及工作机制等,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立体的应急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当中,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应急机制,司法应急机制的理论和制度支撑不足。“司法运行机制与行政运行机制存在明显差异,司法应急机制与行政应急机制也必然具有不同的特点。”⑥对于疫情中司法应急暴露出的诸多方面问题,应当结合司法应急机制的特殊性进行原因分析。

  (一)思想观念和科技限制双重制约信息化办案水平

  导致信息化办案水平不高、难以推广的原因,可以从当事人、法官、技术手段本身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第一,当事人可能从心理上并不接受在线诉讼模式,内心的接受意愿度并不高。在传统审判模式之下,当事人可以亲临庭审现场参与诉讼,对司法公正有直观感受和亲身经历,也便于当事人表达自身的诉求,而对比互联网模式,当事人可能会认为在线诉讼无法体现司法权威,故而宁愿申请延期审理也不愿通过在线诉讼处分权利。第二,当事人或代理人因文化水平或技术条件限制,不懂网上诉讼操作技术,或缺乏符合技术条件的设备,因此没有选择在线诉讼解决纠纷。从法官的角度来看,因对在线诉讼的技术操作熟练程度不同,或是没有适合在线诉讼审理的案件类型等不同情形,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线庭审推广。此外,技术服务保障仍需进一步完善,对于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在线诉讼对于解决证据出示以及双方质证等技术问题的效果差强人意。

  (二)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分离运行限制诉源治理

  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作为两个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系存在,但是长期以来两者之间几乎没有程序性协作轨道,使得两个体系在社会治理中各自为政,行政协助司法的动力不足。首先,应对疫情期间,行政应急的核心规则在于打破一般法律秩序以应对突发事件,而司法应急的核心规则在于维持司法权的正常有效稳定运行。⑦其次,在疫情应急联动的具体行动中,法院部门和政府部门信息闭塞,存在信息孤立现象,无法实现数据互联、资源共享、管理同步、协同管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机制不健全,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回复司法建议并无刚性制度约束,行政机关未形成尊重司法建议的风气。以上原因,均导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不足,诉源治理的广度、深度和协同度不够,使得人民法院面临较大的潜在案件可能批量涌入的风险。

  (三)疫情防控的非常态影响司法权运行

  司法审判的功能在于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解决权利冲突与矛盾纠纷,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故司法审判活动需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予以实施,即司法权具有法定性。这种法定性,包括司法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实施行为的法定性。法定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但同时也可能给司法权的运行带来障碍。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助益的社会生活制度,但是,它像其他大多数人定制度一样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成严重的操作困难。”⑧涉疫情案件因疫情防控而引发,与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处理具有不同特点,涉及应急司法机制下的法律适用尺度及灵活运用的问题,不能用常态社会下的办案思维去处理。比如涉疫情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宽严相济政策把握、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等问题,往往不能简单机械适用法条和司法解释,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处理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原则、具体制度和技术中,它们把稳定连续性的优长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从而获得了一种在不利的情形下也可以长期存在和避免灾难的能力。”⑨

  四、司法应急机制的完善对策

  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不同人群,涉及救护、保障、监管等多项工作内容。我们必须以法治思维开展疫情防控,以法治方式推动司法应急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具体要从几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首先,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的理念。如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方面,越是疫情特殊时期,越要坚持依法办案。从严从快是疫情防控时期刑事司法的总体性要求,但需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具体来说,要依法审理利用疫情进行诈骗、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案件,借疫情哄抬物价案件,打击报复疫情防控人员、侵害其人身财产安全案件,以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坚持保障民生的理念。围绕做好“六保”“六稳”,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司法促进发展、稳定预期、保障民生的功能。优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快速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案件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再次,坚持发展经济的理念。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于有挽救可能的企业,尽量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危机,帮助债务企业重生。最后,坚持利益平衡的理念。因疫情而引发的合同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成本加大或对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案件,要正确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鼓励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大程度创造社会经济效益。

  (二)完善在线诉讼机制

  针对在线诉讼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对应措施分别解决。首先,继续完善网上立案。要创新方式方法,开拓思路,切实做好线上线下立案的宣传工作,创新网上立案宣传途径,引导普通民众知晓并学会操作网上立案。其次,完善在线庭审的规则制度。进一步规范在线庭审的流程、步骤及具体规则,明确核实当事人身份的基数手段,明确举证质证流程细节问题,证据原件如何提交、如何展示,在线质证如何进行,线上送达的方式如何完善等,这些在线诉讼规则均应加以完善。再次,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特殊时期采取特殊办法,通过科学调配和合理使用审判资源,最大限度释放办案潜力。必须要做到越是在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重的时候,越要重视案件办理的质量,不应单纯追求办案的进度而丢掉了办案质量。最后,进一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加快升级电子送达、辅助办案、网上办案等技术系统,以智能化建设提升办案质效。

  (三)促进诉源深度治理

  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保障司法权稳定运行,人民法院必须履行好审判职能,必须有所作为,以求社会矛盾能够在尚未完全显露其严重危害性之前得到有效的治理。首先,要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来完成自己的角色任务,并通过个案或类案所反映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加强诉源治理,并在重大矛盾纠纷案件的处理中,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有效解决纠纷。其次,发挥裁判引领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引导功能,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肯定或否定评价,予以充分说理或展示,引导社会主体对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识,促进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行为模式和思考方式。及时惩处和纠正社会主体违法行为,将其行为及活动纳入合法化轨道。再次,完善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协同治理规则。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调查与法庭调查的衔接;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加强司法裁判结果与行政处罚或处分结果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将之定期列入社会征信系统。最后,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扩大司法建议的范围,规范建议的发送签收、办理程序、期限及反馈要求,对不认真对待司法建议,应当回复而未回复反馈的,向监察机关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首先,坚持严格依法裁判。要提升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法律素养和应急司法能力,准确理解法律、司法解释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构建类案检索制度。加强审判人员掌握现代化的法律适用方法和科技手段的能力,依托法信、智能类案推送等办案平台,准确筛选有价值的案件信息,参照相关案例的裁判规则,保证同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再次,强化审判业务指导。加强上下两级法院联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通过审理案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召开法官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两级法院裁判标准。最后,注重典型案例引领。重视典型案例的联合发布,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价值。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强化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涉疫情案件典型问题,发布涉疫情典型案例,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确保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公开,为社会提供纠纷解决的明确预期,促进纠纷自行和解和调解。

  结语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

  我们坚信,疫情终将被战胜,困难终将被跨越。但是,法治进程未有终期,司法审判工作仍在路上。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司法应急机制建设,如何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坚持法治和公平正义,保证国家司法权正常稳定运行的同时,又能让每一个案件处理合法、合理、合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不懈追求。

  注:

  ①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②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③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④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⑤ 参见范明志:《司法应急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2-15页。

  ⑥ 范明志:《司法应急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13页。

  ⑦ 参见于安:“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理论框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⑧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第419页。

  ⑨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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