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放假了,幼儿园没人上班,教师的假期社保能提前在当月的工资中扣缴吗?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幼儿园预扣教师假期社保的行为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判决支持了幼儿教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案由:
幼儿园提前扣缴社保被判违法
马某自2019年进入潼南某民办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2022年5月,该幼儿园发布了新学期招生方案,要求幼儿园各教师要完成招生任务。马某认为任务过重,遂组织多名老师提出意见,希望减少招生任务。为此,双方关系不睦。
7月3日,该幼儿园通知马某调岗,要求其次日到50公里外的大足校区报到。马某于同日递交拒绝调岗申请书,提出自己已经怀孕,到大足工作交通不便,会影响身体健康。该幼儿园未再要求马某调岗,但将马某从工作微信群移除。
7月20日,该幼儿园在发放马某6月份的工资时,一并扣除了马某6月、7月、8月3个月的社保费。马某认为,该幼儿园的行为违法,涉嫌未及时通知且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遂向该幼儿园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2年8月2日,马某向潼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该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22年10月8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幼儿园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约12000元。幼儿园不服,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该幼儿园认为,社保迟早都要扣缴,7月、8月幼儿园无人上班,在6月工资中扣除合情合理。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享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权利,但该项权利并非毫无限制,在代扣代缴时,按时、足额两个条件都应当具备。该幼儿园在发放6月份的工资时,预先扣除7月、8月的社保费,不符合时间要求,也不符法律规定。该幼儿园预扣社保的行为,直接导致马某6月的工资减少,构成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2023年2月7日,潼南法院依法判决该幼儿园支付马某经济补偿金约12000元。一审判决后,该幼儿园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5月25日,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幼儿园认可预扣社保金违法,向马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约9000元。6月底,马某申请执行,近日,该幼儿园兑现了全部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不能提前扣缴社保金
潼南法院法官周致余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享有代扣代缴的法定权利,但该项权利存在相应限制,即应当按月进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本身属于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只能在应发工资中扣缴,不得提前扣除。而事实上,用人单位也无法向社保部门提前缴纳社保。所以,该案中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2023年1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提出,劳动关系双方要认识到,单位和职工不是天然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相互成就。在面临紧张的劳资关系时,要相互理解和尊重,坦诚相待、友好沟通,争取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才能为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贡献力量。
来源:重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