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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将技术员调岗为饲养员,法院判决—— 企业随意调岗违反约定需补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7-19 | 编辑:唐怡 | 阅读:3492

       用人单位“任性”调岗,将职工从管理岗位调去做生猪饲养员,职工应该“何去何从”?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认定用人单位调岗违法,判决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约15000元。

  案件:

  员工遭单位降级降薪调岗

  四川仪陇某畜牧公司是某食品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营饲料生产、种猪养殖、肉猪养殖和销售等。王晴(女,化名)动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于2019年7月入职四川仪陇某畜牧公司担任技术检测员。2020年,王晴陆续被调岗到该食品集团旗下的四川合江某畜牧公司、重庆潼南某畜牧公司。在潼南公司时,王晴转为企业服务部管理岗位。

  2021年10月,该集团公司第三次发出调岗通知,调动王晴到350公里外的四川珙县某猪场,工作岗位为生猪饲养员。王晴提出,该次调岗不仅降级降薪,并且生猪饲养员需在猪场工作满三个月以上才能出场休息,实际是企业以生产需要为名变相逼迫职工自行辞职。2021年11月,王晴以潼南某畜牧公司违法调岗,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2年10月,王晴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该畜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同年11月,王晴向潼南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构成违法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1年10月的调岗行为,涉及用人主体、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劳动内容,构成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潼南某畜牧公司未与王晴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该次调岗欠缺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构成违法调岗,应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因此,潼南区法院认定王晴发出的解除通知有效,判决潼南某畜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5000元。最近,该案结案。

  法官说法:

  调岗应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默示变更、单方变更三类。王晴的三次调岗,前两次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王晴未提出异议,属于默示变更。第三次调岗,王晴提出了异议,系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需要考察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是确为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性是调整后的岗位劳动者能够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无不利变更;正当性是岗位调动目的正当,调动结果是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如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原则,则构成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权利滥用。

  该案中,该畜牧公司将王晴从技术岗、管理岗调岗成为一线饲养员,降职降薪,难以认定调岗行为存在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认定为该畜牧公司违法调岗,属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王晴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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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怡 阅读量: 3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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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员工遭单位降级降薪调岗

  四川仪陇某畜牧公司是某食品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营饲料生产、种猪养殖、肉猪养殖和销售等。王晴(女,化名)动物科学专业本科毕业后,于2019年7月入职四川仪陇某畜牧公司担任技术检测员。2020年,王晴陆续被调岗到该食品集团旗下的四川合江某畜牧公司、重庆潼南某畜牧公司。在潼南公司时,王晴转为企业服务部管理岗位。

  2021年10月,该集团公司第三次发出调岗通知,调动王晴到350公里外的四川珙县某猪场,工作岗位为生猪饲养员。王晴提出,该次调岗不仅降级降薪,并且生猪饲养员需在猪场工作满三个月以上才能出场休息,实际是企业以生产需要为名变相逼迫职工自行辞职。2021年11月,王晴以潼南某畜牧公司违法调岗,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2年10月,王晴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该畜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同年11月,王晴向潼南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

  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构成违法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21年10月的调岗行为,涉及用人主体、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劳动内容,构成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潼南某畜牧公司未与王晴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该次调岗欠缺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构成违法调岗,应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因此,潼南区法院认定王晴发出的解除通知有效,判决潼南某畜牧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15000元。最近,该案结案。

  法官说法:

  调岗应有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可分为协议变更、默示变更、单方变更三类。王晴的三次调岗,前两次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王晴未提出异议,属于默示变更。第三次调岗,王晴提出了异议,系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需要考察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必要性是确为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性是调整后的岗位劳动者能够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无不利变更;正当性是岗位调动目的正当,调动结果是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如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原则,则构成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权利滥用。

  该案中,该畜牧公司将王晴从技术岗、管理岗调岗成为一线饲养员,降职降薪,难以认定调岗行为存在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认定为该畜牧公司违法调岗,属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王晴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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