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无责方”若违法也应承担损失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8-15 | 编辑:唐怡 | 阅读:3383

    明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全责,为什么法院却判决只承担85%的赔偿责任呢?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下称双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全部事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潼南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黄某某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1年5月,黄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潼南沿国道246线行驶至双江镇长滩子路口左转弯时,越过道路双黄线,与对向陈老汉(系陈某祖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擦挂,致使三轮车搭乘人员廖老太(系陈某祖母)、陈某受伤。

  双江大队勘察现场并调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黄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汉、廖老太、陈某无责任。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冯某某(黄某某之妻)作为被保险人,为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于是,陈某便将黄某某、冯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某、冯某某、保险公司共同向陈某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9550.44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江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双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专业判断,而不是基于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故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不能完全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

  该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某左转弯时未规范驾驶,但陈老汉作为三轮车驾驶人,亦存在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客观上也加重或扩大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潼南区法院结合该案事实,酌定陈某的损失由陈老汉与黄某某按照15%:8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基于陈某与陈老汉的亲属关系,陈某不要求陈老汉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部分责任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综合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进行过的医药费垫付和赔偿,潼南区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6659.78元,保险公司向黄某某支付7101.67元。

  法官说法:

  车祸民事赔偿责任须综合确定

  潼南区法院法官助理何顺泷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书证,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来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会直接将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是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中,承办法官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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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来源:重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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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全责,为什么法院却判决只承担85%的赔偿责任呢?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潼南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下称双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该事故全部事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潼南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黄某某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21年5月,黄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从潼南沿国道246线行驶至双江镇长滩子路口左转弯时,越过道路双黄线,与对向陈老汉(系陈某祖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擦挂,致使三轮车搭乘人员廖老太(系陈某祖母)、陈某受伤。

  双江大队勘察现场并调查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黄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汉、廖老太、陈某无责任。后经鉴定,陈某构成十级伤残。冯某某(黄某某之妻)作为被保险人,为小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于是,陈某便将黄某某、冯某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黄某某、冯某某、保险公司共同向陈某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9550.44元。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江大队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双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专业判断,而不是基于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故人民法院在进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不能完全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

  该案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某左转弯时未规范驾驶,但陈老汉作为三轮车驾驶人,亦存在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客观上也加重或扩大了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潼南区法院结合该案事实,酌定陈某的损失由陈老汉与黄某某按照15%:8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基于陈某与陈老汉的亲属关系,陈某不要求陈老汉承担赔偿责任,故该部分责任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综合当事人在庭审前已经进行过的医药费垫付和赔偿,潼南区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6659.78元,保险公司向黄某某支付7101.67元。

  法官说法:

  车祸民事赔偿责任须综合确定

  潼南区法院法官助理何顺泷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是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书证,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来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不会直接将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是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中,承办法官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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