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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归属应坚持最佳利益原则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3-09-14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94

读者问: 

    王某和张某于2007年结婚,于200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现在某小学读六年级,成绩优异。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王某和张某与孩子祖父母之间产生矛盾,关系逐步恶化。王某和张某想带走王小某,但遭到孩子祖父母的强烈反对。王某和张某曾多次通过社区、派出所协调,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王小某的委托监护关系,将王小某交由自己抚养。在庭审中,王小某表示自从记事起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知道父母与祖父母为其监护权、抚养权发生矛盾,但仍然希望继续随祖父母生活。

编辑答:

《民法典》颁布后,在监护制度及抚养义务方面均纳入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充分尊重其对自身权益相关的意愿表达权;二是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监护权、抚养权归属首要的考虑,家庭利益和父母利益不能置于子女利益至上。

王小某自小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两位老人尽心尽责,为孩子的学习、成长倾注了大量心血,王小某已适应现有的生活环境,祖孙之间也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此外,王小某已满8周岁,具备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也明确表示愿意随两被告共同生活。故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应当让孩子继续随祖父母生活。

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应当遵循“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孩子的人格及其意愿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事实上,祖父母是隔代抚养,王小某的父母始终是其监护人,希望双方能念及彼此的亲情,摒弃相互之间的怨恨和指责,彻底化解心结,待条件成熟后,可向法院主张与王小某共同生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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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后,在监护制度及抚养义务方面均纳入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充分尊重其对自身权益相关的意愿表达权;二是将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监护权、抚养权归属首要的考虑,家庭利益和父母利益不能置于子女利益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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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应当遵循“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孩子的人格及其意愿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事实上,祖父母是隔代抚养,王小某的父母始终是其监护人,希望双方能念及彼此的亲情,摒弃相互之间的怨恨和指责,彻底化解心结,待条件成熟后,可向法院主张与王小某共同生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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