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
王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因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道路,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王某有自首、赔偿等情节,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那么,王某被不起诉后,是否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编辑答:
公安机关不能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首先,王某虽驾驶机动车,但系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事故现场,但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章对其行政处罚。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对该条文的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徐某的行为后被定性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属于在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最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本案中,王某被不起诉后,不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