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违背公序良俗 违约约定无效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1-14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61

花钱找人调动工作,事情没能办成,委托人便起诉要求返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款项45000元,并驳回了周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周某系潼南区某学校教师,听闻李某能够找关系将其调到重庆中心城区工作,便分两次向李某支付105000元用于工作调动事宜。但工作调动的目的迟迟未能实现,李某遂向周某返还60000元。剩余45000元经周某多次催要,李某向周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3年9月8日前付清该款,如未付清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之后,李某未支付任何款项。2023年10月,周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李某拟通过“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达到周某工作调动的目的,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效。李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为无效,故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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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系潼南区某学校教师,听闻李某能够找关系将其调到重庆中心城区工作,便分两次向李某支付105000元用于工作调动事宜。但工作调动的目的迟迟未能实现,李某遂向周某返还60000元。剩余45000元经周某多次催要,李某向周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3年9月8日前付清该款,如未付清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之后,李某未支付任何款项。2023年10月,周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李某拟通过“找关系”等非正常途径达到周某工作调动的目的,扰乱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效。李某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为无效,故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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