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各种风险。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
借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关系,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正常来讲,不管是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借贷双方往往会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还款的,出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出借人能否通过诉讼手段追讨借款?在一般情况下,既然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双方均应遵守约定,出借人如果贸然起诉,极有可能导致诉请被驳回的结果。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出借人在借款期限未届满时起诉要求借款人提起归还借款,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原告龚某与被告花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1月31日,被告花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龚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24年1月31日前还清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后被告花某仅支付2个月利息就不再还款,原告龚某多次催要,被告花某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付。 2023年6月,原告龚某联系不上被告花某,经了解被告花某被多人起诉,自己名下的房产和汽车也转让给他人,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7月,原告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花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花某辩称,本案借款尚未到期,原告龚某无权要求其提前还款。
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出借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主观上存在违约的故意或者证明借款人已经存在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且将来也不可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是可以向法院主张提起偿还未到期借款的。本案中,法院经审查,被告花某已多次逾期归还利息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足以证明被告花某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其也无法提供担保,据此,法院判决花某偿还龚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花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花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中,很多出借人明知借款可能出现风险或已经出现风险,由于借款未到期,加之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面对悄然而来的潜在危机往往表现得束手无策,从而错过追偿的最佳时机,很多案件在起诉时借款人的情况已“病入膏肓”,最终导致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预期违约。不同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侵害到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但如果要求守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作出准备,守约方的信赖利益则有受损的可能,即债务人继续享有期限利益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公,为维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赋予债权人预期违约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