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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病 法院判撤销婚姻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4-23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41

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宣判了一起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妻子因丈夫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2021年4月,女子明某与游某通过网络认识,两人交往仅两个月后于2021年6月9日登记结婚。结婚登记时,游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重大疾病情况一栏填写“无”。婚后,明某发现游某总是产生幻觉并有暴力行为,且多次对自己实施造谣诽谤和辱骂。游某还在明某手机里安装定位APP并使用GPS定位器跟踪明某。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明某先后于2021年8月5日和21日两次报警。而后,明某了解到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有多次入住精神科治疗的病史。

沙坪坝区法院审理认为,游某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两次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足以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但游某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导致婚姻撤销的过错在于被告,其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金额,法院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被告的经济能力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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