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儿童玩蹦床时受伤,被判自身担责70%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5-15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309

如今,室内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儿童家长的“遛娃”新选择。然而,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游乐园蹦床玩耍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判决原告小邓(小邓)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游乐园担责30%,赔偿小邓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案件:

孩子受伤游乐园及同伴父母成被告

2022年10月3日,小邓跟随其奶奶进入某游乐园玩耍。小吕(化名)亦在父母的陪同下进入该游乐园。随后,小邓和小吕等多名小孩在蹦床区域玩耍时,小邓因重心不稳身体失去平衡,左侧手臂倾斜触及蹦面后身体倒在蹦面上,瞬间又被弹起后跌落。

随即小吕也因重心不稳摔倒,其右腿跪压在小邓左腿上,但未与小邓的左手臂处接触。小邓受伤时,其奶奶未在身边。小吕将小邓扶坐在蹦面上。后小邓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前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与小吕家长及游乐园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邓父母遂以小邓的名义,将小吕、小吕父母以及游乐园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判决:

伤者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蹦床上跳跃过程中因蹦面的上下起伏出现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的可能性极大,摔倒受伤事件属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应当知道自己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小邓为年仅4周岁的幼儿,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年幼孩子本身稳定性较差,参与蹦床运动摔倒或摔伤的风险极大,仍让其孩子自甘冒险,独自参与蹦床运动,且在孩子多次摔倒时也未见其监护人及时提醒或制止危险行为,故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小邓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70%;被告某游乐园承担30%,赔偿小邓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游乐园未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从监控视频上看,小吕在蹦面上系正常跳跃,并未做危险动作,小邓摔倒受伤系因自身重心不稳失去平衡造成,虽然小吕在小邓摔倒后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但小吕在摔倒过程中已尽力控制其身体平衡,其腿部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并未压在小邓的左手臂上,故小吕对小邓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年幼小孩参与蹦床运动系监护人让孩子参与自甘风险的活动,监护人应陪伴在左右并谨慎看护,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经营者在对外提供商业性游玩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如张贴入园须知、安全警示以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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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309

如今,室内儿童乐园成了不少儿童家长的“遛娃”新选择。然而,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游乐园蹦床玩耍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最终,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判决原告小邓(小邓)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游乐园担责30%,赔偿小邓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案件:

孩子受伤游乐园及同伴父母成被告

2022年10月3日,小邓跟随其奶奶进入某游乐园玩耍。小吕(化名)亦在父母的陪同下进入该游乐园。随后,小邓和小吕等多名小孩在蹦床区域玩耍时,小邓因重心不稳身体失去平衡,左侧手臂倾斜触及蹦面后身体倒在蹦面上,瞬间又被弹起后跌落。

随即小吕也因重心不稳摔倒,其右腿跪压在小邓左腿上,但未与小邓的左手臂处接触。小邓受伤时,其奶奶未在身边。小吕将小邓扶坐在蹦面上。后小邓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左侧前臂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与小吕家长及游乐园经营者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邓父母遂以小邓的名义,将小吕、小吕父母以及游乐园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判决:

伤者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蹦床上跳跃过程中因蹦面的上下起伏出现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的可能性极大,摔倒受伤事件属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应当知道自己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小邓为年仅4周岁的幼儿,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年幼孩子本身稳定性较差,参与蹦床运动摔倒或摔伤的风险极大,仍让其孩子自甘冒险,独自参与蹦床运动,且在孩子多次摔倒时也未见其监护人及时提醒或制止危险行为,故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小邓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70%;被告某游乐园承担30%,赔偿小邓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游乐园未尽到应尽的安保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从监控视频上看,小吕在蹦面上系正常跳跃,并未做危险动作,小邓摔倒受伤系因自身重心不稳失去平衡造成,虽然小吕在小邓摔倒后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但小吕在摔倒过程中已尽力控制其身体平衡,其腿部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并未压在小邓的左手臂上,故小吕对小邓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害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年幼小孩参与蹦床运动系监护人让孩子参与自甘风险的活动,监护人应陪伴在左右并谨慎看护,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游乐场经营者在对外提供商业性游玩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如张贴入园须知、安全警示以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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