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重新出具借条后担保人仍需担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6-12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231

2021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由赵某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人张某、保证人赵某在借条上签名。后张某一直拖延还款,李某多次索要,张某向其偿还3万元,双方又出具一张新的借条,载明张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赵某未在借条上签字。后张某未偿还余款,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赵某诉至法院。赵某抗辩称,张某向李某借款7万元的借条,其并未对这7万元进行担保,亦未在借据上签字,应当免责。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李某重新出具的7万元借条如何定性?保证人赵某是否需对该7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依据原《担保法》二十四条规定,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免责。同时,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院审理债权变更纠纷确定了指引。

结合本案来看,张某、李某重新出具的7万元借条并未实际履行,而是对前一份10万元借据的延续,赵某虽未在新借据上担保签字,并未违背其保证的初衷,张某、李某亦没有放弃赵某对该笔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新借据相较旧借据,客观上减轻了保证人赵某的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在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下,即使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保证人对减轻债务的新借据仍然应承担保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7万元借款,赵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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