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投保人肇事逃逸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仍需对受害人担责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7-21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70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商业险的车主向保险公司单方面出具放弃索赔的承诺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还可以找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在被保险人单方面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6月9日,候某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擦挂,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某驾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王某多发肋骨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伤后需护理期约为60日。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4月,王某诉至铜梁区法院,请求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4251.9元。

庭审时,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而保险公司辩称,候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并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00元。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投保时未将该约定向被保险人提示说明。

2023年6月14日,候某本人签署非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申请书,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向贵公司索赔。”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候某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意见,铜梁区法院认为,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候某针对逃逸免赔进行提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已经产生且损失未获得清偿的情形下,候某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放弃索赔申请书的效力不及于王某,王某仍然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0000元;候某赔偿王某损失89431.9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责任保险并非纯粹为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其在为被保险人分散、转移赔偿责任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故责任保险具有被保险人赔偿责任替代和第三者保障功能。在第三者未获得赔偿之前,未经第三者同意,被保险人单方面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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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梁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0000元;候某赔偿王某损失89431.9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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