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
保鲜剂变发霉剂 法院判卖家赔偿
来源:重庆法治报 | 时间:2024-08-11 | 编辑:陈生容 | 阅读:160

为防治柑橘采后病害,便于保鲜储存,果农常会使用化学保鲜剂浸泡采摘后的果实。但当果农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鲜剂,导致果实发霉甚至腐烂,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问题保鲜剂”致柑橘腐烂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1月,谢某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柑橘保鲜剂,因使用后柑橘出现霉变腐烂,谢某某等12名果农向农资公司索赔,并投诉至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北碚区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北碚区消委会的支持下,谢某某作为代表起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烂果损失。

农资公司认为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保鲜剂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应该由保鲜剂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经销商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销售者与生产者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本案中,消费者谢某某有权要求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农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案涉保鲜剂生产者或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追偿。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综合考虑柑橘类产品的价格与柑橘品种、大小、年份及市场行情,酌情认定按每斤1.5元的标准计算损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农资公司退还谢某某购买保鲜剂的货款280元,并赔偿烂果损失6000元。

一审宣判后,农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问题产品后,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找谁,时常遭遇销售者和生产者“踢皮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受损害,可以依法向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直接销售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付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如果因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使自身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主张自身权益。直接销售者遇此情形不应推诿,如产品不符标准的责任在于生产者,销售者可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向生产者主张追偿。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2

通知公告
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拟获奖论文公示
2024-12-1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征集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10-16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五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11
中国法学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的公告
2024-07-29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拟获奖论文公示
2024-12-1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征集首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10-16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五期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11
中国法学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联合考试的公告
2024-07-29
关于征集第十九届“西部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5-01
中国法学会202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24-04-03
关于征集第十三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的通知
2024-04-02
诚邀您3月30日见证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成立
2024-03-26
重庆市法学会第四期法学研究立项课题名单
2023-12-29
2023年度重庆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评选活动正式启动
2023-11-07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
2023-10-29
重庆市法学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26
重庆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主题征文活动通知
2023-08-28
2023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指导意见
2023-07-27
法律服务
保鲜剂变发霉剂 法院判卖家赔偿
2024-08-11 来源:重庆法治报
编辑: 陈生容 阅读量: 160

为防治柑橘采后病害,便于保鲜储存,果农常会使用化学保鲜剂浸泡采摘后的果实。但当果农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保鲜剂,导致果实发霉甚至腐烂,损失究竟谁来承担?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问题保鲜剂”致柑橘腐烂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2022年11月,谢某某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柑橘保鲜剂,因使用后柑橘出现霉变腐烂,谢某某等12名果农向农资公司索赔,并投诉至北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经北碚区消委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北碚区消委会的支持下,谢某某作为代表起诉至法院,要求农资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烂果损失。

农资公司认为其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保鲜剂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应该由保鲜剂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经销商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销售者与生产者主张权利的选择权。本案中,消费者谢某某有权要求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农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案涉保鲜剂生产者或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追偿。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综合考虑柑橘类产品的价格与柑橘品种、大小、年份及市场行情,酌情认定按每斤1.5元的标准计算损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由农资公司退还谢某某购买保鲜剂的货款280元,并赔偿烂果损失6000元。

一审宣判后,农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在购买问题产品后,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该找谁,时常遭遇销售者和生产者“踢皮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受损害,可以依法向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直接销售者,应当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付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如果因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而使自身受到损害,广大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主张自身权益。直接销售者遇此情形不应推诿,如产品不符标准的责任在于生产者,销售者可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向生产者主张追偿。

Copyright© 2020-2022 CQSFXH.ORG.CN 重庆市法学会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3号 电话:023-88196826

警徽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2020012348号